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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公益性原则

来源:2025-07-07 08:11:25

    厘定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属性应当遵循回归公墓公益性的原则,是相关立法的精神性指导原则。回归公墓公益性原则是指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理清准确的社会定位,兼顾公墓公益性的基本特性。自1988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以来,首次将我国公墓划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该分类标准距今已有三十年的历史。从报告中可知,经营性公墓的社会定位是具有盈利色彩的特殊型第三产业。正因如此,短短三十年内该行业已达到“巅峰”甚至可称为“畸形”的状态,如利用殡葬行业信息不对称,部分经营者投机倒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或一些自主性殡葬企业忽视市场结构,极力压低中低档次公墓的比例,大力建造“大墓”或“豪华墓”,以上行为皆是极端利用经营性公墓盈利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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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经营性公墓的定位不应当只是盈利性而已。从本质上来说,关乎一个国家公民的生、老、病、死之事项应当纳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领域,“死有所葬”、“入土为安”应当是一个国家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作为公共服务领域的经营性公墓,则必须体现其公益性。一方面,建墓主体通过“招投标”等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公墓建设与运营,决定了建墓主体会有一定比例的盈利收益;另一方面,建设运营经营性公墓作为公共服务行业,不能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应当体现其公益性。经营性公墓的定性与基本属性都应当彰显公益性,以此体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公民殡葬需求的关注与回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