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中华文明是一个以汉族农耕文明为主的多民族文化体系,农业文明曾给中国带来过无数的荣耀、财富和辉煌,所以农村在中国社会构成中一直都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占据着今天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无可替代的位置。...
自2006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社区建设”以来,“服务型政府”便成为了媒体热词与研究热点。伴随着十八大时“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求的提出,我国在行政管理上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将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能型政府,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进行改造。而在殡葬事务管理上,我国政府需要对自身职权进行再定位,具体有三:...
根据前文的讨论,我国亚待《殡葬法》的出台,同时参照我国现行的农村殡葬用地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农村土地在作为殡葬用地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农村殡葬用地不得买卖。未经批准不得将已确认用作殡葬用地的农村土地用作非农建设,但在实现其殡葬用途前可以继续作为农耕地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其殡葬用地的权利。...
从农村殡葬用地使用的使用权上来分析,农村殡葬用地类似于土地承包用地、宅基地、建设用地的性质。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车,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农村殡葬用地的表现上,农村殡葬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对于农村殡葬用地的占用和使用,就是通过修筑坟丘、墓碑或者占用骨灰格,用于存放遗体、遗骸或骨灰,从而达到对农村土地实际管理和控制的目的。虽然说,在农村殡葬用地的收益上,并非产生自然孽息、或者是法定孽息,但基于坟丘、墓碑或者是骨灰堂的特别性质,以及人民群众约定俗成的一些传统习惯。农村殡葬用地的占有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对具有相邻关系周边附近土地的使用方式起到一定的限制,是一种消极的地役权“。因此,农村殡葬用地的使用权虽然具有用益物权的部分性质,但并不能完整表现为用益物权。...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火葬的国家,也是最早提倡不保留骨灰的国家。现行有效的殡葬法律是194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这部法规最近一次修订是1999年。与其相配套的法规是1948年卫生环境省法令第24号《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实施细则》,同时也于1999年进行修订。...
1.法国殡葬管理情况概述 法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殡葬法,其有关殡葬服务的法律规范是由一些法律,如法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以及专项法规、政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组成的综合体。正是这些来自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形成了内容全面、丰富、具体,强制性和指导性并重,有效地规范殡葬活动的法律体系。其中殡葬服务的法律规范在法国殡葬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些规范详细规定了殡葬服务的特点、标准、内容以及殡葬服务价格确立制度等。只有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并经授权的专业人员才能从事殡葬服务。在乡镇公墓埋葬死者,需得到该镇镇长的许可。如对尸体进行火化,必须有死者生前的书面意愿书或者有资格操办丧事的人提出明确要求,并经死者死亡时所在地乡镇政府批准。...
政府职能是实现建设法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基本要求,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系,实现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社会制度改革,完善法律规范,是政府职能合理定位和充分实现的基本保障。如作为当下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一一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事业中要承担主要职责,发挥领导和主导作用,但现实中的情况是,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事业中却对自己的定位不当,未能适当的起到引领作用,而只起到了强制作用。同时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中存在职责不清,执法主体不明的情况。...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稀缺,特别是耕地资源更为紧张,因而我国采取了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特别是2006年十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18亿亩耕地红线,并把它作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
“治理危机”作为一个概念性名词是在1989年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报告中被首次提出的,从此这一概念频繁出现在诸多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文件、报告中。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屡次出现政府管理危机的背景下,公共治理理论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逐步形成。但直到九十年代,公共治理理论才成为西方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受到众多领域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之前的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造就了当时的西方政府职能理论,由于自由资本主义思想盛行,国家普遍推崇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过于依赖市场的作用,政府的职能被局限在狭小的空间内,只发挥“守夜人(更夫)的作用”。...
人本主义理论兴起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由美国心理学家A.H马斯洛创立,经过七八十年代的蓬勃发展成为当代美国心理学领域的主要流派之一。马斯洛在人本主义理论中对人的尊严和价值予以充分肯定,提倡主动挖掘并不断激发人的潜能。而人本主义理论的另一代表性人物C.R罗杰斯则指出,人本主义实质上是引导人领悟自我本性,摈弃外部价值观念通过内化强加给个体的影响,促使个体自由表达本我思想和情感,随性、健康发展。人本主义理论被称作“心理学中的第三次思潮”,它反对将人的心理低俗化、动物化的倾向,倡导尊重人的生命、注重人的人格尊严、着力维护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坚持要以人为本位和出发点来设置法律制度。...
1.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因公共利益被征收 经上文论述表明,我国墓地用地应当以政府划拨的方式取得,使其公益性更加鲜明。除上述墓地使用权转让的特殊情况外还有一种便是因公共利益需征收墓地使用权的情况。此方面我国也应当明确相关的规定,明确公共利益的种类,随之出台相关的补偿程序。征收农村墓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来进行,确保使该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受到合理的补偿,这样才可征收。此种方式征收的同时也要接受民众和集体的监督确保征收土地的合法及合理性。...
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解决社会中所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老龄化社会,未来一段时间墓地的需求量将会大大的增加,法律是也仅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所以说我们除了法律方面,还需从社会方面来引导改变我国的殡葬方式。毕竟墓地最主要的作用是可以使民众的祭奠和思念之情有处安放,那么深化改革我们的殡葬方式,以一种更为绿色环保的方式承载着我们的思念之情,则是一种更好的做法。...
在此方面,笔者认为应当从制度设计方面着手,对此方面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应当允许特殊情况出现。在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以此牟利的基础上,明确限定墓地转让合同的内容,使墓地流转的整个过程合情合理并且合法。这样就可以充分保护墓地双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且也能够照顾到逝者亲属的情感方面,再者也能有效减少不法分子借此牟利的现象发生,从而实现我国墓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笔者经过翻阅相关资料后发现,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墓地续费的标准并没有涉及,那么墓地到期后应该交多少合适呢。目前全国大多地区并没有明确的细则,主要还是靠墓地经营者自己定价。2012年3月,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期限周期结束后,公民继续使用需缴纳的费用,由地方政府经过具体核定后确定。...
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可以使用原逝者家属购买墓地所留的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通知。如果上述的几种方式均无法通知到购墓者时,则需通过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进行通知。何为公告送达,指的是以其它各种方式都找不到受送达人的情况下,由我国的审判机关将有关文书及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法律途径。自送达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我国人民法院视为送达。...
墓穴和墓碑以及骨灰所占格位都是固定在土地上面的,都具有不动产的性质特征,可满足购墓主体的使用要求,按照物的角度上来说其实独立存在的。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独立价值的特定空间可参照本法登记。将墓地使用权纳入登记的范畴中,可加强其物权特征,强化其效力。...
因为墓地本身具有公益性,政府适当的介入干涉才不会使此行业更加市场化。例如法国政府规定公民有体面入葬的权利;德国规定殡葬用地必须为公益性用地;意大利和西班牙规范了从公民去世到下葬过程的管理。跟这些国家比较起来,我国对待墓地的态度并不合理,应当对殡葬行业制定更详细的规范,不能任其让市场自行调节。...
交付、登记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变动的一般规则,这是由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墓地是死者的安息之所,原则上是不动产,以墓地为载体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理所当然的使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构建公示登记制度一方面能为墓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能够给地下逝者带来更多的宁静而不受打搅。经营性墓地权利人与墓地经营者双方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集中表现为双方就合同达成合意之后形成的双方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办理完整的物权公示程序,才可以最大程序保障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权益和全能,以及法律效力。否则甚至不会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即便原来的合同依然有效,但合同目的并不能实现。...
笔者在前文通过阐述得出了在性质上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归属于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方面具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般权能和特点,同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权能,这是由墓地特殊用途及功能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