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名流陵园墓碑款式多,造型独特雕刻精致!
名流陵园环境优美,位于苏州市西山
苏州名流陵园人生归宿之福地,后代兴旺之渊载 名流陵园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建立的中外合作高档涉外陵园,始建于1994年。1999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验收合格准予营业。陵园各项手续合法规范齐全,可为海内外各界人士提供全面的墓葬服务及各种不同的安葬方式。名流陵园坐落于风景秀丽的太湖西洞庭山岛(苏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金庭镇)最西端,传为西洞庭山山脉之龙头,面向太湖,湖光一览无遗。陵园朝南左有一缓坡半岛伸向湖心,右生一小岛...
林园式环境
公墓行业知识内容抢先一步了解
墓地具有物的一般特征和不动产属性,因此,基于墓地的使用而产生的墓地使用权当然应当纳入不动产物权的保护体系。物权法定主义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所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即在现行的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在内的不动产物权体系之外不容创设新的权利类型。另外也决定了新出现的权利必然需要纳入到已有的权利类型中去,基于此,因利用墓地而产生的这一“新”的权利在不动产物权体系中到底应该归属于哪种权利类型呢?…
在物、债二分体系的支撑下,墓地使用权究属于物权还是债权存在着一定的理论争议。尤其在城镇经营性墓地属性的界定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一是由于城镇经营性公墓法律关系的交叉复杂性,使得该属性的认定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立法上始终存在着物权说和债权说的争议。二是由于经营性墓地须有偿取得,与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以依照身份自动无偿取得的规则不同,通常需要签订民事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这就使得墓地使用权颇具债权性质。三是由于墓地建造者与购墓者之间存在的买卖行为,更容易使得权利性质的认定向债权说偏移,也使得理论研究中常将二者的关系与权利的权属相混淆。…
所谓人格利益财产是指“与人格紧密相连、其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财产”。z虽然我国关于人格利益财产的研究起步较晚,但目前关于人格利益财产的研究,无论依照何种研究视角或何种分类方式,墓地均被明确列为人格利益财产。如冷传莉在《人格物双重价值之考量》一文中将墓地界定为与家庭有关的人格财产。易继明在《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一文中,将尸骨和坟墓这一结合物视为源于特定人身体的人格财产。…
首先,墓地具有“物”的一般特性。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客体之一,民法上的“物”通常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物既然作为民事权利的指向对象,权利人自然不可能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既为客体又为主体,因此物必然与人身相分离,具有独立性。第二,虽然物的范围不断扩张,但传统意义上的物一般仅包括有体物,即占据一定的空间,具有一定的形体。第三,具有可控制性,能够被人利用,这样的权利客体才有存在的意义,才能够满足人们的实际生活需要。而占用一定范围的土地而形成的墓地正是为了满足人们实际的安葬、祭祀需求而存在的,具有可支配性,因此,墓地具有物的一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