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理清墓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是重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必须解决的先行任务。墓地经营者在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后,向有关部门支付一定价款作为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之上修建墓地及墓地相关设施。购墓人与经营者签订墓地买卖合同,将墓地使用权转让给购墓人用于安葬亲人(遗体)骨灰,购墓人支付对价获得相应的墓地使用权,合同双方之间确立了关于墓地使用权的买卖关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及购墓者。...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因其标的一一墓地的特殊性,其不是一般的财产,所以除了适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外,另还有特殊的适用原则:...
立足我国现阶段经营性墓地使用的实际情况,通过比较外国相关规定制度,比较外国立法模式、保护措施等,对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建设以及未来发展动向都具有借鉴意义。...
对比国外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及制度,从德国、韩国、瑞典、美国等国家相关规定来看,由于文化差异、土地权属分类差异等方面不一致,因此在墓地使用权的制度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将墓地使用权定性为物权是各国共同之处,从物权角度给予墓地使用权保护,其中就有我国可借鉴之处。...
判例法法系中,美国以司法判例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确立墓地役权,而且赋予墓地役权对抗土地所有权的权利。...
瑞典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出台《瑞典安葬法》,墓地权作为一项特殊用益物权被正式确定。该法主要围绕墓地权的概念、取得、转让、终止及当事人的权利进行规定,相关规定体现出强烈的人道主义,以人为中心的立法,例如针对墓地权利的规范、墓地违规处罚的相关规定都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其对墓地权进行了严格、明确的保护:根据第二章一般原则中的规定,抵押权、通告权以及其他司法确定的权利都不影响墓地的使用,墓地更加不会被没收。...
一直以来韩国传统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之间渊源极深,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孔孟儒家文化对韩国传统文化习俗产生深远影响,在殡葬文化及社会情感上两者殊途同归,都表现出对死者最大的尊敬,对殡葬事宜极其重视。韩国在司法实践上认可坟墓基地权的历史可以从其被口本殖民统治的时期算起。在表述上韩国是用坟墓基地权,定义上是指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坟墓使用权,与物权法上的地上权类似。...
我国与德国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制度及法律规定差别很大,其实德国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德国各州地区之间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德国柏林州将墓地视为有着殡葬、祭祀等功能的绿化用地。将墓地视为城市绿化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做法使得经营性墓地不改变安葬功能的同时,还可以为市民修养身心。《墓地法》规定墓地所有权归属于州政府或教会所有,墓地使用者只能取得墓地的使用权,逝者安葬后享有20年的安息期。20年届满后墓地使用权人没有再占有或续期的意愿,经营者可以将墓地收回并可重新转让给他人。...
清朝时期,墓地使用者的权能主要包括:实际上占有支配墓地,包括安葬亲属、设立碑石、种植一些被允许的植物,甚至是在墓地之上设定使用权转移,当然这必须在相关法规允许之内,比如出租墓地。还有就是处分墓地的权能,被允许的条件下或被迫情况下能够出让自己占有的墓地,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包括排除他人非法占有,范围包括防护设施)。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下墓地交易、出租等被绝对禁止的营利活动。如前所述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物权(用益物权),因此具备用益物权一般性权利的同时,还基于其自身特殊性当然的包括以下特殊权利:...
(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民政部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将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应该具备的条件在第三条第三款(2)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先向墓地经营者出示相关已故之人的死亡凭证(主要指由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以及火葬机构开的火化证明文件),其次应当由墓地经营者对相关文件及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然后进行登记,登记备案也是取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不可缺少的程序。鉴于墓地所占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墓地使用权的取得仅依赖于自然人与墓地经营者签订的墓地买卖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审核并登记备案才能算合法合理取得使用权。...
当前,我国并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殡葬法。我国现行的殡葬法是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内容只有24条,对殡葬业服务的标准、惩罚机制、管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没有明确规范,针对当前我国殡葬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参考依据,这就导致殡葬监管部门用“人治”代替“法治”,在这一过程中很容易滋生腐败,影响公众利益。我国当前正处于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期,维护社会稳定显得十分重要。而殡葬法规的不健全造成的社会问题直接威胁了公众利益,对保障社会顺利度过转型期起到十分恶劣的影响。殡葬业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的社会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在满足丧户基本殡葬需求的基础上防止丧户因丧返贫,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扩大殡葬救助范围。...
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殡葬业服务体系逐步健全,服务标准不断完备,提升了服务水平,赢得了人们的认可度。...
殡葬业是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我们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保证殡葬业健康发展做出一系列努力。为了将殡葬业管理纳入到法治轨道,1982年2月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殡葬法规,为我国殡葬业管理进入法治阶段奠定基础。1992年8月25日出台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殡葬业法治化管理阶段。...
我国城市殡葬业管理的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殡葬业服务的公益性 殡葬业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其首要职责就是保证服务的公益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都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殡葬机构在追求经济利益,更要最保证社会利益。为了保证殡葬业的公益化方向,政府对殡葬业实行财政补贴、免税的一系列政策优惠,确保殡葬机构的服务价格符合经济发展实际,最大限度的减轻丧户负担。同时,政府还出资设立公益性骨灰存放点,给低收入者殡葬补助,防止低收入者因葬返贫。政府的一系列措施有效防止了殡葬用品和殡葬价格的,保证了殡葬业的公益化方向。...
殡葬具有特定的含义,“殡”是指殡硷,它包括对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化妆、换衣、火化等一系列处置过程。“葬”是指遗体的最终处置形式,即安葬。他可分为火葬、土葬、天葬、树葬、海葬等多种形式。殡葬亦称“丧葬”其含义是指人们对死者遗体的处理方法和对死者的哀悼形式。我国的殡葬业主要由殡仪设施和安葬设施两部分组成。一、殡仪设施,即殡仪馆,负责提供遗体运输、整容、化妆、火化、追悼、发布仆告等服务。二、安葬设施,即公墓,负责出售公墓、提供墓碑、提供鲜花、刘公墓进行维护等服务。...
殡葬事业是一项永恒的事业。殡葬资源的有限性与殡葬需求的无限性是一对永恒的矛盾。殡葬工作能否健康发展,改革能否继续深化,事关小康社会建成和现代化社会建设的大局。各级要以超越时空的战略眼光,未雨绸缪,长远谋划。通过较长一段时期锲而不舍的努力,探索走出一条殡葬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把长远目标与当前工作结合起来,找到着眼长远与抓好当前的结合点。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滨湖区实际,明年和今后一段时期应着力深化改革,在以下四项重点工作上取得新的突破。...
经过多年努力,滨湖区殡葬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公墓建设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滨湖区经营性公墓由区民政局直接管理的有青龙山、梅园、湖景、陈槽湾和乌鹤山等5家。近几年中,在公墓建设的规划、用地、墓地建设标准和公墓墓穴出售等方面,各公墓都能按照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为了全面提高公墓管理水平,2008年滨湖区民政局专门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公墓规范化管理的意见》,之后的几年中,区民政局针对5个经营性公墓起点不一、规模不一、机制不一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逐步实现“四个统一”,即人员调配统一、财务收支统一、对外形象统一、发展目标统一,使公墓管理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今年以来,各公墓在规范化管理上又作出了新的探索,制订出台了《滨湖区经营性公墓民主评议行风“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公墓服务设施,优化了服务环境,丰富了服务内容,规范了服务规程,进一步提升了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广受社会好评。滨湖区还按照市政府关于尊重民族宗教信仰建好回民墓区的指示精神,克服用地困难,投资150万元在青龙山公墓开发出530多平方米土地,实施了回民墓区二区的拓展建设项目。目前,该建设项目己全面完成。...
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促使近年来经营性墓地行业也在加速发展。这一需求与生命物理结束的矛盾就导致对公墓价格、使用及管理热议,同时由于相关法规的滞后,出现公墓使用年限与实际需求的质疑。所以,关于公墓价格中经常会提到的管理费该不该收?如何收?标准是多少?这样的问题摆在了经营单位、主管单位及消费者面前。但是,在经营性墓地需求旺盛的前提下,经营性墓地行业的问题也随之一一暴露出来。...
(一)积极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改革。各地要按照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原则,适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重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扩大火葬区范围,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要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或遗体公墓内集中安葬,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更多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