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纵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墓地及其使用权进行规定的条文看似很多,但细究便会发现,这些条文多存在于公法领域,如行政法领域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破坏他人坟墓的行为应根据情节的轻重受到罚款、拘留等轻重不等的行政处罚;如《刑法》中有关于盗掘古墓葬的刑事处罚条款。但民法领域则出现了立法空白。...
墓地使用权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该概念的使用源自于新闻媒体对各种墓地利用乱象的报道,但自提出以来,因墓地的特殊性,迅速引起学者们的关注,频频利用墓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对墓地权利展开研究。但到目前为止,对这一概念,学界仍没有进行统一的权威的界定。有的指出墓地使用权实为墓地土地利用权,两者同源同义;有的认为墓地使用权是通过对墓地的占有、使用等形式来实现的一种土地使用权。虽表述不同,但均承认其是基于土地使用而产生的权利类型。...
既然土地使用权与《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有着重要的关联,那么究竟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与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联系呢?下文从这四种用益物权的使用主体、用途、权属来进行分析。...
墓穴作为逝者的安息之地,如同生者居住的房屋一样,其所有权应该有所归属。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要么属于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单位或个人所有,要么由购墓者享有。墓穴建筑物所用建筑材料和工程费用是由购墓者来承担的,购墓者在购买经营性墓地所交纳的费用中,包含了经营性墓地墓穴建筑物所用建筑材料和工程费用。...
房地产的购买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也同时获得了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那么经营性墓地的买卖是否可以同房地产一样,购墓者既享有墓穴建筑的所有权,又拥有墓穴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呢?殡葬管理法规中没有涉及这方面的规定。这一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在实践中购墓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学者们对购墓者应对经营性墓地享有哪些法律权利众说纷纭,对购墓者是否享有对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也是莫衷一是。...
《殡葬条例》和《公墓管理办法》作为管理经营性墓地的重要法律规定,对有关经营性墓地的重要内容,特别是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取得方式、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有所涉及。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法规内容的简约性,其中涉及土地的规定少之又少。...
经营性墓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国家对其有比较严格的管理,这种管理首先表现在经营性墓地具有管理主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主管部门。对于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殡葬管理法规中规定的十分明确,例如《殡葬条例》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墓地是安葬遗体或骨灰的殡葬设施。在我国墓地有公益性墓地与经营性墓地之分。公益性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墓地具有营利性。...
根据前文阐述,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期限取决于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用地类型,且经营性墓地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之上,用地类型与“其他用地”最为合适,而其他用地类型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期限应当在这50年范围之内。这里论及的使用期限仅仅适用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墓地,划拨取得的墓地使用权的期限由永久的,具体使用是严格依据相关划拨政策规定的。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在50年范围之内,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确定,约定期限也不得超过经营者从国家取得用地使用期限的剩余年限。《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规定的20年缴费周期与墓地买卖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是有实质区别的,该期限性质上并不是规定所说的使用期限,而应将其归为服务性合同的期限。...
交付、登记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变动的一般规则,这是由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墓地是死者的安息之所,原则上是不动产,以墓地为载体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理所当然的使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构建公示登记制度一方面能为墓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能够给地下逝者带来更多的宁静而不受打搅。经营性墓地权利人与墓地经营者双方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集中表现为双方就合同达成合意之后形成的双方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办理完整的物权公示程序,才可以最大程序保障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权益和全能,以及法律效力。否则甚至不会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即便原来的合同依然有效,但合同目的并不能实现。然而登记公示是合同之债转化为物权必经的程序,经过登记公示程序才可以以物权法的救济途径保障墓地使用权人的利益。...
笔者在前文通过阐述得出了在性质上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归属于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方面具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般权能和特点,同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权能,这是由墓地特殊用途及功能决定的。...
理清墓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是重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必须解决的先行任务。墓地经营者在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后,向有关部门支付一定价款作为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之上修建墓地及墓地相关设施。购墓人与经营者签订墓地买卖合同,将墓地使用权转让给购墓人用于安葬亲人(遗体)骨灰,购墓人支付对价获得相应的墓地使用权,合同双方之间确立了关于墓地使用权的买卖关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及购墓者。...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因其标的一一墓地的特殊性,其不是一般的财产,所以除了适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外,另还有特殊的适用原则:...
立足我国现阶段经营性墓地使用的实际情况,通过比较外国相关规定制度,比较外国立法模式、保护措施等,对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建设以及未来发展动向都具有借鉴意义。...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对墓地的分类是基于我国城市农村地域划分的现状出发的,公益性墓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而城镇是经营性墓地存在的主要土壤。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现实状况,可以将两者的差异归纳为以下几点:...
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将经营性墓地定义为:非农村居民通过向已经取得相关销售资质的墓地经营者支付价款,从而拥有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行使一系列权利,包括排他吐占有土地,建设、维护墓地及附属设施。墓地设施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其法律关系的客体,通过支付对价享有的法律权利是在客体之上建设、维护墓地及附属设施,安葬亲人进行悼念缅怀等。...
新一代的村民在自主意识觉醒后,其自治能力也随之提高,村民不再像以往一样缺乏对乡村事务的自治能力,而事事依赖国家,相反现代村民更加希望脱离国家的管领,希望国家将乡村社会的事务自治权归还给村民自主管理,但现实是国家还未从全能型的状态完全走出来,还未意识到村民权利意识和自治能力的提升,仍习惯性的对一些乡村墓葬事务进行大包大揽,以至于在乡村墓地使用权问题上,出现国家规制与乡村自治博弈的局面。...
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便是有限的耕地资源,耕地是粮食产生的基础,而粮食又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口总数的快速增长,无疑是加重了人地矛盾,为了使有限土地满足更多人的粮食需求,国家反复强调严格保护耕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并由此相继出台一系列保护耕地的立法。其中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宣示了国家对乡村耕地保护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阶段。乡村传统自然形成的乡村墓地作为对乡村土地的一种特殊利用形势,由于其存在违法改变耕地用途以及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规定,而使得其必然被纳入国家规划管理的范畴。...
在乡村墓葬事务上,经过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墓葬文化的传承,便使得在墓葬事务上留下了深刻的民俗印记。乡间民俗是指特定文化区域内的历代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过程中慢慢形成的共同行为规范或行为模式。乡间民俗具有强大的社会力量,一方面它从思想观念上对乡村特定区域内村民的言行作出约束,将人们的言行和思想纳入规范的维度之中;另一方面,村民对乡间民俗的精神依赖和信仰都能够完全转化为传统习惯来捍卫传统,从而确保传统乡间习俗的延续。...
我国《物权法》明确的规定了我国土地智能分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乡村墓地使用权只能是村民以自己的名义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合法使用,而村民使用村集体土地的主要目的便是为了建造墓地,以满足村民的墓葬需求,由此,乡村墓地使用权即为乡村的土地使用权。而乡村墓地使用权究竟应属于何种土地使用权呢?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以保有其所有权而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种土地用益物权。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之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经法定程序,改变土地的用途,便不得对其进行建设用地进行使用。也就是说,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需要使用集体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先经过国家土地征收,经过流转程序,将其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据此,乡村公益性墓地使用权理应被纳入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