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所谓权利放弃,是指当权利人在取得某项权利之后,由于一系列确定或不确定的事实因素在权利存续的合理期限内尚未行使权利的一种行为。这是墓地使用权发生终止的被广泛应用的方法,包括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
现阶段我国墓地资源是极度匾乏的,加之国家明令禁止墓地使用权的流转,势必导致一定程度墓地资源的浪费。现实生活中,基于各种原因(如迁移、平坟等)而发生的墓地闲置现象时有发生,无法在墓地资源需求者和供应者之间形成平衡。由此,便须完善墓地使用权因回购而终止的法律机制。...
在我国,不论是经营性墓地还是公益性墓地,皆可因公共利益而征收,其使用权便随着土地所有权的转变而终止。在此,有必要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布莱克法律大词典》中把公共利益界定为:应予以认可和保护的社会公众的普遍福利;与作为整体的公众休戚相关的事项,尤其是证明政府管制正当性的利益。我国现行法中,无论是《物权法》抑或《土地管理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较为宽泛,即社会公众的需要。...
不管是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抑或是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两者皆未规定墓地使用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只笼统地规定了墓地使用权期满可自动续期的程序性要件。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作出了期满终止的完整规定,但基于墓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在法律实务中并不能笼统的对上述权利的终止机制进行套用。...
法律法规的可行性是其有效落地实施的基本考量,没有可行性的法律法规,即使规范的再全面,制定的再细致,亦毫无价值。对于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问题,我国不仅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有较丰富的法治实践。随着全国人大在1956年颁行了有史以来第一部涉及“坟墓”的规范性文件一一《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之后,便为墓地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制环境。虽然现阶段墓地情形发生了巨大变化,早己不符合建国初期所设所想,但随着现代立法技术的发展与成熟,在业己存在的墓地法制文化奠基下,结合殡葬体制改革实践,建构墓地使用权法律保护体系仍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具有现实必要性,相对于墓地使用权而言,其立法规制的必要性更加明显。随着现代生活步伐的加快,墓地作为公众老有所葬的重要保障,逐渐被世人淡忘于脑后,直至新近,伴随墓地使用权法律纠纷的愈演愈烈,才逐渐引起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但是,在我国推行殡葬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依然仅依靠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作支撑,显然不能充分发挥墓地所特有的社会功能。据此,分析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对构建我国墓地法律保护体系尤为重要。...
现阶段,不论是民事立法、刑事立法抑或是行政立法,对于墓地使用权的保护普遍较为缺失,尤其是民事权利保护的立法规制。这一现状也是我国墓地物权法律机制不完善的集中体现。墓地使用权不仅是完善我国物权法体系的重要权利,而且事关社会民生的基本利益;对于逝者,其作为自然人的相关民事权利虽己终结,但其遗骨、遗物以及与逝者相对应的名誉和个人隐私理应受到立法保护。...
使用权法律属性的渊源,最早来源于古罗马法的规定。古罗马法将物分为“人化物”与“神化物”,与之相对应,“人化物”主要是按社会实践活动而分配之物;“神话物”则主要是用于神灵祭祀之物。在此基础上,当时古罗马人又对“人化物”进行区别,根据物之利用形式,将物分为债权性质的利用物和物权性质的利用物两类,并根据两者性质之不同,在古罗马法中又规定了各自的法律救济渠道。这种法律性质的私法传统被后来大多数国家所承袭,与本国法律文化融合为一体。...
在法学理论发展的源头,欲寻找一项规则的目的,就不可避免地要回溯到规则产生的历史背景中去,以发掘其制定的最初目的及其发展过程。当然,历史解释的结果未必是正确的、合时代性的,但其至少是一种发现立法目的的补充和辅助手段。...
在我国,墓地使用权并非法学概念,而是源自于社会殡葬习俗乱象中各大新闻媒体的报道,鉴于墓地具有影响社会民生之特殊性,因而迅速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并被频繁运用到墓地相关权益的研究之中。截至目前,国家现有法规并未对其作出正式界定,理论界也未达成共识,所以缺乏清晰的理论界定。据此,明确墓地使用权的概念是研究墓地权益的首要因素。...
域外国家及地区关于墓地使用权的研究相对国内在某些方面较为先进,值得我国墓地使用权立法借鉴。然而,通过对域外法规制的文献梳理发现,其与我国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最大之不同就在于土地所有权属性相异,其他方面都比较类似。故此,本文主要梳理归纳了以下国家及地区的墓地使用权法律规制,并进行了相应的分析阐述。...
法律法规的可行性是其有效落地实施的基本考量,没有可行性的法律法规,即使规范的再全面,制定的再细致,亦毫无价值。对于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问题,我国不仅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有较丰富的法治实践。随着全国人大在1956年颁行了有史以来第一部涉及“坟墓”的规范性文件一一《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之后,便为墓地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制环境。虽然现阶段墓地情形发生了巨大变化,早己不符合建国初期所设所想,但随着现代立法技术的发展与成熟,在业己存在的墓地法制文化奠基下,结合殡葬体制改革实践,建构墓地使用权法律保护体系仍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具有现实必要性,相对于墓地使用权而言,其立法规制的必要性更加明显。随着现代生活步伐的加快,墓地作为公众老有所葬的重要保障,逐渐被世人淡忘于脑后,直至新近,伴随墓地使用权法律纠纷的愈演愈烈,才逐渐引起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但是,在我国推行殡葬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依然仅依靠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作支撑,显然不能充分发挥墓地所特有的社会功能。据此,分析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对构建我国墓地法律保护体系尤为重要。...
现阶段,不论是民事立法、刑事立法抑或是行政立法,对于墓地使用权的保护普遍较为缺失,尤其是民事权利保护的立法规制。这一现状也是我国墓地物权法律机制不完善的集中体现。墓地使用权不仅是完善我国物权法体系的重要权利,而且事关社会民生的基本利益;对于逝者,其作为自然人的相关民事权利虽己终结,但其遗骨、遗物以及与逝者相对应的名誉和个人隐私理应受到立法保护。...
使用权法律属性的渊源,最早来源于古罗马法的规定。古罗马法将物分为“人化物”与“神化物”,与之相对应,“人化物”主要是按社会实践活动而分配之物;“神话物”则主要是用于神灵祭祀之物。在此基础上,当时古罗马人又对“人化物”进行区别,根据物之利用形式,将物分为债权性质的利用物和物权性质的利用物两类,并根据两者性质之不同,在古罗马法中又规定了各自的法律救济渠道。这种法律性质的私法传统被后来大多数国家所承袭,与本国法律文化融合为一体。...
在法学理论发展的源头,欲寻找一项规则的目的,就不可避免地要回溯到规则产生的历史背景中去,以发掘其制定的最初目的及其发展过程。当然,历史解释的结果未必是正确的、合时代性的,但其至少是一种发现立法目的的补充和辅助手段。...
墓地具有物的一般特征和不动产属性,因此,基于墓地的使用而产生的墓地使用权当然应当纳入不动产物权的保护体系。物权法定主义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所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即在现行的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在内的不动产物权体系之外不容创设新的权利类型。另外也决定了新出现的权利必然需要纳入到已有的权利类型中去,基于此,因利用墓地而产生的这一“新”的权利在不动产物权体系中到底应该归属于哪种权利类型呢?...
在物、债二分体系的支撑下,墓地使用权究属于物权还是债权存在着一定的理论争议。尤其在城镇经营性墓地属性的界定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一是由于城镇经营性公墓法律关系的交叉复杂性,使得该属性的认定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立法上始终存在着物权说和债权说的争议。二是由于经营性墓地须有偿取得,与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以依照身份自动无偿取得的规则不同,通常需要签订民事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这就使得墓地使用权颇具债权性质。三是由于墓地建造者与购墓者之间存在的买卖行为,更容易使得权利性质的认定向债权说偏移,也使得理论研究中常将二者的关系与权利的权属相混淆。...
所谓人格利益财产是指“与人格紧密相连、其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财产”。z虽然我国关于人格利益财产的研究起步较晚,但目前关于人格利益财产的研究,无论依照何种研究视角或何种分类方式,墓地均被明确列为人格利益财产。如冷传莉在《人格物双重价值之考量》一文中将墓地界定为与家庭有关的人格财产。易继明在《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一文中,将尸骨和坟墓这一结合物视为源于特定人身体的人格财产。...
首先,墓地具有“物”的一般特性。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客体之一,民法上的“物”通常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物既然作为民事权利的指向对象,权利人自然不可能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既为客体又为主体,因此物必然与人身相分离,具有独立性。第二,虽然物的范围不断扩张,但传统意义上的物一般仅包括有体物,即占据一定的空间,具有一定的形体。第三,具有可控制性,能够被人利用,这样的权利客体才有存在的意义,才能够满足人们的实际生活需要。而占用一定范围的土地而形成的墓地正是为了满足人们实际的安葬、祭祀需求而存在的,具有可支配性,因此,墓地具有物的一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