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湖北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有关文件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协调推进。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要求“坚持绿色富国、绿色惠民,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湖北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提出了关于“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的“三维纲要”。...
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执政党首次提出了生态文明,而后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再次提到了新高度,并首次提出建设“美丽中国”,这是执政党对人民群众生态诉求日益增长的积极回应。殡葬的绿色转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美丽中国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就是要使中国的生存与发展方式更加文明健康和可持续,使生态空间更加良好,生活空间更加宜居,给子孙后代的发展留下更多的资源和良田、更美的青山绿水、更加清新的空气。...
日益严峻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正成为人类面临的全球性头号危机:人口爆炸、环境污染、耕地锐减、森林退化、能源短缺、地球失衡、气候异常……人类的健康生存及其可持续发展正遭遇严峻的挑战。为了破解生态危机,加快促进人与自然共同走向可持续发展,反思和革新人类当今生存发展的环境价值观,重构人与自然的环境伦理关系,转变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高浪费、低效率的生活生产理念与发展方式,己成为全球各界的共识。...
“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遗体是宝贵的资源,而且遗体承载着逝者亲属的情感,因此,我们要切实树立善待遗体意识和遗体资源化意识,从尊重群众情感和意愿入手推进殡葬制度改革,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殡葬新格局。...
陵园讲究背山面水,视野辽阔。除部分小型陵园外,多数城市陵园会选在有一定坡度的地方。又因民政部门对耕地林地的使用方式具有明确限制,陵园一般位于远离城市中心、不宜耕种庄稼林木的郊区浅山地带。...
对逝者的悼念,既可以通过保留骨灰、供奉祭品等物质形式表达,也可以通过追思祭拜、心灵交流等精神形式表达。...
由于丧葬服务的特殊性,涉足该领域的人员紧张,供不应求。导致许多当代城市的丧葬体系操作模式近乎“工业化”,保量不保质。...
殡葬活动具有独特的内容和形式。已有研究表明,殡葬活动主要包括殡、葬、祭三个方面。换言之,无论时代、地区、民族、文化等因素如何变化,殡葬的形式总体上基本保持这三种要素不变。这也被学术界、管理部门和市场部门所肯定。殡葬活动的内容,随着时代、地区、民族文化等因素的变化而呈现多样化。但无论怎样,人的因素始终是殡葬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我们认为,殡葬活动的内容主要是以社会群体为中心,在群体意识中包含体现该群体的殡葬活动的具体观念,该群体在此种殡葬观念下展开相应的行为、活动。...
(一)明确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为物权 本文认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应当为物权性权利,其属于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对城乡用地的分类,殡葬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项下的区域公共设施用地《全国土地分类》中将墓葬地(包括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归类为建设用地项下的特殊用地,与耕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并列。因此,应当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界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现行的土地用途管制与分类制度。那么,在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背景下,首先,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是公墓单位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墓地建造完成后,公墓单位通过与购墓者签订墓地交易契约转让墓地使用权。因此,购墓者的墓地使用权是通过公墓单位将自己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而取得的。...
第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不明确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为何?其归属于债权还是物权?各地在实践中的认识并不一致。北京、武汉、重庆等地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规定为债权,也就是,丧主与墓地经营单位签订的墓地使用合同是墓地租赁合同,丧主只是墓地的承租人。多数地区的公墓单位在实践中是与购墓者签订了墓地买卖合同,其实是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购墓者与公墓单位之间不是租赁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各地法律文件中的规定各不相同,实践中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的认识更是不相一致。...
通过上文对我国经营性墓地的发展的分析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在这些法律规范中,2012年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效力最高,其属于行政法规;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委规章;其他规定都是民政部门以“通知”、“指导意见”等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相关法律层级效力的规范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多是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出发做出的,而对于普遍存在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的保护性规定则严重缺失。由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空白与模糊,且作为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殡葬管理条例》几乎未涉及到与墓地使用权有关的规定,唯一的一条规定是将界定经营性墓地使用年限的权力下放到各省级人民政府,虽然有些省市地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实践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立法的空白造成这些地方法规和规章在涉及墓地使用权的规定上各不相同;另外一方面,有些地方性规定本身也很模糊,不能为墓地交易提供法律依据。...
1、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产生 在我国,经营性墓地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民政部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中,在此之前,墓葬用地都是公益性质的,并未纳入市场经济体系内。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升,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随着火化数量的增加,殡葬单位原有的寄存骨灰设施不敷使用,而新建骨灰堂又缺乏资金,因此有些城市利用荒山瘩地建起了骨灰公墓;有些农村由群众集资建立了乡办或村办骨灰堂或骨灰公墓,从而缓和了骨灰存放的紧张状况。...
1、经营性墓地的概念 在我国,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属于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保本微利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安葬服务。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公益性墓地主要存在于农村地区,是为农村村集体成员提供的,用于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共墓地。...
美国最先的墓园形式是家族墓地,其分布于居所附近,数量不多,形式简单。直到中世纪的后期,教堂墓地才取代家族式墓地。后来美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墓园的形式也从教堂转向乡村花园、草坪、战争纪念园。美国的公墓特点概括起来:墓园占地面积大,墓式种类繁多,墓碑形式有优美,而且墓园管理严格。美国现代公墓的发展体现了不同时代的不同艺术特征、社会价值观和哲学思想。...
日本的殡葬场所众多,光火葬场的数量就达到2千多个,据数据统计,2000年底,日本的火葬场数量比中国多出650多个,光东京本地的火葬场数量就多达十处,日本的墓园可划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种,公益性的公墓设立在农村村落附近的山地上,有一定范围限制并且规定只能安葬当地居民,而城市周边的经营性墓地经过总体规划设计,被划分成不同的墓区,并且预先修好墓穴供人挑选,每个墓穴占地1.5平方,最大的不超过6平方,园区内有公共绿地,并且设有亭台楼榭、雕塑等景观小品。...
英国人认为墓地是一部宁静的历史。英国国内现存有2000万左右的墓园,其中有810万个墓园分布在英格兰地区,这些分布在城市不同地方的安息所,不仅为亲朋好友提供缅怀先人的场地,也让世界各地的游客了解到当地的乡土人情。英国人喜欢将墓园建在接近自己生活圈的地方,一般是周边教堂的后院,或者是自家临近的街头花园里。...
中国古代的陵园主要由地上和地下两个部分所构成。地下部分多为中国古代帝王将相生前居住的状况,主要用以埋葬和安置逝者的遗体及遗物。地上部分的主要功能是祭祀和悼念。结合地下部分的功能,构成一个完整的陵园,这就是陵园园林和其他园林类型的区别所在。...
生态公墓园是生态化的园林公墓,主要表现为以保护自然为基础,生态墓园的概念是最大限度地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环境及其演进过程,保证殡葬活动始终保持在环境承载能力之内。是利用环境景观学原理规划、建设和管理公墓,进一步完善公墓绿地系统,有效防治和减少园区各种污染,实施清洁的殡葬活动,促进园区中人与自然的和谐,使殡葬环境更加清洁、安全、优美、舒适。 ...
考虑到我国适用物权法定主义,而目前《物权法》中并无设定公共墓地使用权制度。笔者认为,公共墓地使用权可暂时解释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类别,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和消除公共墓地上的权益冲突,但这样解释亦有不足之处,仍需在以后《物权法》的修订中予以明确规定公共墓地使用权制度。将公共墓地使用权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依靠物权的直接支配性、绝对性、排他险,更好地保护公共墓地使用人的利益,但是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墓地之上的权利进行限制和调整。可以先考量公共墓地上需要保护的权益,再据此来设置公共墓地之上的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