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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社区建设”以来,“服务型政府”便成为了媒体热词与研究热点。伴随着十八大时“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求的提出,我国在行政管理上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将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能型政府,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进行改造。而在殡葬事务管理上,我国政府需要对自身职权进行再定位,具体有三:

1.明确政府定位,充分发挥职能
我国政府在农村殡葬用地管理方面一直由民政部门主管,民政部门除对殡葬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外,还下设殡葬服务机构直接对民众提供殡葬服务。参考国外先进经验,政府不应当直接的提供殡葬服务,而是应当由民间企业或者机构进行提供。对于涉及基本民生的基础性殡葬服务内容,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行政指导等方式进行保障,而非直接参与其中。同时,针对殡葬服务业,应当由政府主导,协同殡葬协会出台具体详细的行业规则,并根据我国土葬区、火葬区的划分,以及基础类殡葬服务与市场类殡葬服务,分门别类的出台执行标准或实施细则。不能让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应当是以政府监督下的基础性保障措施与市场化需求的双重运作状态。
2.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在我国农村殡葬用地的管理上。“民不知政”的情况较为突出,特别是在农村老年人这一人群的反映尤为明显。首先是因为农村殡葬用地政策的最密切相关人是农村老年人群体,该群体在信息的收集与整合上具有先天的劣势,加之近年来网络问政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农村老年人在网络的应用能力上的是明显不如其他社会群体的;其次,在农村,年长者在一般情况下都具有较高的“话语权”,这是基于中国几千年以来形成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因此在地方政府制定规制时,需重点参考农村老年人的意见,在制度审议时,可以邀请农村老年人代表参与讨论。
3.采取多样式的执法方式
在执法前,针对违反农村殡葬用地管理暂行规章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约谈的方式进行沟通与协调。通过非强制性的谈话约见行政相对人,使行政相对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暂行规章,积极停止其违法行为。在执法中,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正常遵守暂行条例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设立行政合同,从而有效实现执法效果,增加行政效益。在执法后,应当采取执法回访方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跟着回访,通过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执法工作成果,关注人民群众对于暂行规章施行的接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