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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火葬的国家,也是最早提倡不保留骨灰的国家。现行有效的殡葬法律是194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这部法规最近一次修订是1999年。与其相配套的法规是1948年卫生环境省法令第24号《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实施细则》,同时也于1999年进行修订。

在日本,殡葬管理在地方行政长官管理的事务中属于自治事务,这又分两个层次:一是都、道、府及部分市,二是市、街道、村(包括特区)。他们依照法律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分别接受卫生环境劳动大臣的监督和指导。日本实行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经营许可制度。申请经营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或变更、废止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必须得到都道府知事(包括地方自治法规定的指定城市和中心城市的首长)批准。但根据城市规划法(1968年法律100号)、土地规划管理法(1954年法律119号)所进行的建立、变更或废止行为,无须审批。都道府知事不仅有权审批墓地等的设立、变更和废止,而且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较大的检查处分权。都道府知事(包括地方自治法规定的指定城市和中心城市的首长,地方保健法规定的市或特别行政区的市长或区长)在必要时,可派环境卫生监督员对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设施、帐本、文书以及其它物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要求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管理者向其提出报告;都道府知事从公共卫生以及其它公共福利方面考虑,必要时可以命令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进行设施整备,也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其部分使用权,或者取消其经营许可。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经营者获准经营后,还必须把墓地等的管理者的籍贯、住址、姓名等情况向墓地等所在地的市、街道、村长申报。墓地等的管理者必须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一个月的埋葬或者火化状况向墓地或者火葬场所在地的市、街道、村长报告。此外,当事人进行埋葬、火葬或改葬,必须取得市、街道、村长(包括特区的区长)批准。而且,从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看,这项审批相当严格。包括:申请人申请埋葬或者火葬,须向市、街道、村长提供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死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籍贯、住址、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原因(标明是否具有一类传染症状等)、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产后婴儿死亡的情况下,其父母的有关情况、妊娠月数、分娩时间和地点);埋葬或者火葬的地点;申请人的住址、姓名以及与死亡者的关系’。市、街道、村长对申请人的埋葬、火葬或改葬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批准的,发给埋葬许可证、火葬许可证或者改葬许可证。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管理者只能凭许可证为当事人提供埋葬、火葬或改葬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人埋葬、收藏或者火葬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