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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殡葬管理的第一个全国性行政法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1985年2月发布。这是我国殡葬改革由政策倡导初步步入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志。该暂行规定规定了殡葬管理的方针,即:规定了殡葬管理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该暂行规定还划分了火葬区和非火葬区:“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该暂行规定提出建立公墓和保护耕地的要求,即“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痔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1990年3月,民政部办公厅下达的《殡仪馆等级标准》及评定方法为殡仪馆设置了三个等级标准,因此,殡仪馆的建设、管理与评定就有了客观、权威的标准。

我国殡葬管理工作正式走向法制规范的标志是《殡葬管理条例》的颁布,《殡葬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7年7月11日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该条例共分六章二十四条。第一章到第六章分别是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附则。该条例对深化殡葬改革起到了不可代替的作用。为了配合该条例的实施,民政部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殡葬规章制度,例如《民政部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1997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1998年5月19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函》(1998年9月16日)、《民政部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开展文明祭祀活动的通知》(1999年3月3日)、《关于2002年4月16日颁布的<民政部关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2000年4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紧急通知》(2005年4月17日)。我国各地方为了贯彻中央关于殡葬管理的上述文件,也都纷纷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北京在内的9个省、自治区与直辖市人大都颁布了地方性的《殡葬管理条例》、20多个省、自治区颁布了《殡葬管理办法》、大部分省份的地、县市、乡镇级也制定了殡葬管理的规定,全国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完整的殡葬管理法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