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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殡葬法律规制有利于践行政府职能

来源:2025-08-18 08:17:17

    政府职能是实现建设法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基本要求,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系,实现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社会制度改革,完善法律规范,是政府职能合理定位和充分实现的基本保障。如作为当下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一一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事业中要承担主要职责,发挥领导和主导作用,但现实中的情况是,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事业中却对自己的定位不当,未能适当的起到引领作用,而只起到了强制作用。同时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中存在职责不清,执法主体不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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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我国的殡葬管理体制还带有以前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许多地方上的殡葬管理处依然与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经营者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运行机制。地方上的殡葬管理部门不仅对本地殡葬行业进行管理和规范,还应负责推行文明丧葬、环保丧葬,指导本地的殡葬事业改革。多重身份使殡葬管理部门对自己的职能定位不清,在执行应有职能时可能不公平的现象,也可能会出现本应受管理的部门反而承担管理角色,并享有某些管理者所有的特权。这样混乱管理模式,造成殡葬管理部门不能集中力量推进殡葬事业改革、管理殡葬事物、强化殡葬行为规范,同时由于没有合理有效的监督和监管,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缺少了相对完善经营方式、改进殡葬技术、提高殡葬服务质量的动力,群众权益难以保障。有少数地方没有成立具有执法部门的殡葬管理所,就由没有执法具体权的殡仪馆来进行殡葬执法,这样造成了殡仪馆内的服务人员与殡葬执法人员工作混同,就算殡仪馆成立了殡葬管理所执法部门,也实行殡仪馆与殡仪执法部门分开,殡葬管理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与依法行政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人员的精神背道而驰。有些地方为了推行殡葬改革,单独成立的殡葬执法大队中执法工作人员基本上也是临时工,他们的工资由私人经营的殡仪馆发放,使殡仪馆有合法的机构来打击竞争对象,这样殡葬执法很难做到公平、公正。

    我国农村殡葬法律规制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定来践行政府职能,确立农村殡葬的管理机关和执法机关的工作方式和执法行为,在殡葬方面实现政策、法规、措施、程序等公平、公正、合理并无歧视的地适用,确保政府依法、及时地为村民的殡葬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