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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殡葬立法主体方面的研究

来源:2025-08-12 08:53:58

    耿荡舟认为我国的一些法规尤其是那些行业性法规往往是部门起草,难免有意无意地夹杂一些部门利益色彩,导致在具体实施中部门利益割据,损害社会公平。殡葬行业的暴利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务院授权民政部起草殡葬方面的法规,然后再由国务院颁布,所以有必要对殡葬法的制定主体进行反思。我们可以探索采取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者组织起草,以避免制度建设中的部门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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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临认为作为行政管控思维下的产物,《殡葬管理条例》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其浓厚的部门化色彩,无法否认的是,在“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行政立法环境中,夹带着部门利益的法规绝非《殡葬管理条例》一部,这已成为行政立法的通病。这些问题急需行政立法导入一种“开门”的程序机制,确保法案出台的“实质正义,,7。康劲认为凡是涉及到全体公民利益和权利问题的规定,仅仅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己的意见立法是不可行的,有很多教训告诉我们,这样的规定往往过度维护了主管部门的利益而忽视了公民的利益。导致许多规定成为部门创收、获利的“法律依据,,。殡葬立法特别要注意部门垄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