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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体系自建立以来,有两大发展方向:一是诸如永佃权、典权等传统用益物权因日趋式微而逐渐消亡,退出了用益物权体系;一是随着人类对土地的利用方式发生变化而新兴的用益物权类型,比如随着人类对土地的利用从平面发展到立体的过程,土地空间权制度下出现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地)役权。

此外,因为立法是人类认识活动的结果,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所以物权的体系类型需要追随社会生活的变迁而不断注入新的因素,谓之“物权法定的缓和”。“物权法定的缓和”不是积极承认新的物权类型,而是对物权法定的扩张解释,即将那些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立法宗旨的、新兴的、已然惯行的物权,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纳入到现有的物权种类中。
墓地使用权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仅能作为安置逝者遗骸的用途使用,是维系生者与逝者情感的纽带,是维护族群成员集体感的物质载体。但是,墓地使用权并未突破现有的利用方式,并不是伴随社会发展而新兴的土地利用权利,扩大解释尚无用武之地,更何况是将其独立成权?若因为其仅能作为坟墓等遗骸安葬设施的物质载体并为逝者近亲属提供祭祀之用而将其独立为墓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并立,那保障今日生者基本生活需要的住宅用地岂不是也要独立成权,而不能继续由建设用地使用权涵盖?由此,墓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并不能作为其成为独立权利的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