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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粮食安全、资源环境、公共卫生等因素的考量,《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禁止在耕地、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点修建坟莹。因此,村民在上述地点修建坟莹的,其对于此类坟莹原则上不享有不动产权利。

然而,《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使用了“附近”“两侧”等模糊字眼,这使得部分坟莹上的权利认定存在不确定性。以《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修建坟莹为例,此举有利于维护道路通行的顺畅与安全,也为日后道路的拓宽和维修提供必要的空间。但是,规范趣旨的正当性并不代表规范本身的科学性,因为该条款中的模糊用语使得民众难以确定坟墓禁建区域的具体范围,这给殡葬执法带来太大的随意性,最终成为殡葬执法部门滥用权力的“挡箭牌”。
《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中的模糊用语是特定历史时期“宜粗不宜细”立法观念的产物。不过,自2010年以来,我国立法目标已从“有法可依”向更高层次的“良法善治”转变。在此背景下,既然《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违背了法律明确性的要求,这使得坟莹不动产权利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那么,现在是时候对此进行修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