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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意义在于探索一条合理的路径,以保障城镇居民对于墓地的合法权益和逝者的人格利益,在此之前,应当先明确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在我国发挥着怎样的功能。总体来说,这一权利包含了文化和社会两方面的功能。

文化功能。从文化角度讲,经营性墓地蕴含着两种基本功能,第一种功能是保障逝者的安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死亡并非终点,而是另一个新的开始,所以在民间也存在着“喜丧”的说法。人们认为死后必定会进入另一个世界,另一个世界会在某些时间点上以某些方式与我们的世界产生联系,而墓地则是连接两个世界的纽带。若死后无法安息,则会影响逝者在另一个世界的永生,所以尚在人世的生者都有死后安息的愿望。正是由于这一愿望的普遍存在,才使得生者与逝者的利益有了交织。生者希望自己日后能得以安息,自然会将保护逝者作为自己的义务,而经营性墓地是这一过程的载体。第二种功能是保障生者祭奠的权利。在我国传统文化中,祭奠包含了两重含义:追思逝者和祈求逝者的在天之灵对生者保佑,我国当前虽倡导唯物主义和无神论,但同时也主张人民思想的自由,因此对于这一单纯而美好的精神诉求应当予以认可,而不是草率地视其为封建迷信。经营性墓地则是为这一精神诉求的实现提供场所和保障。
社会功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最主要的社会功能是为殡葬改革提供缓冲。殡葬改革是我国推行的一项政策,其目的主要有两点:第一是破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铺张浪费、奢靡成风的丧葬习俗以及封建迷信思想;第二是节约土地资源,倡导节俭办理丧事。殡葬改革的思路是倡导火葬,控制并逐步减少土葬,从长远角度来看,该项改革是极进步意义的,但是改革路上却是阻碍重重。因为其需要改变的是中国在数千年岁月中沉淀下来的习惯,短时间内想要强制民众按照改革目标进行丧葬活动,恐怕难以成功。例如对于逝者遗体的处理方式,我国传统文化习惯于将完整的遗体装入棺梓进行埋葬,而殡葬改革的目标在于实现遗体的全部火化,二者间的冲突如何调和?在这一问题上,广东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就明确表示:经营性墓地包括埋葬骨灰的墓和埋葬遗体的墓。此种政策就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购墓者选择权,有人自愿火化,而有人仍旧倾向于土葬,选择土葬的人,其诉求不能因有悖改革目标而遭忽略。若急功近利,急于全面进入“现代社会”,难免会重蹈民国时期“立法规范与社会观念脱节”的覆辙。所以殡葬改革需要缓和推进,经过数代人教育和观念的逐渐改变,殡葬改革的目标方可逐渐达成。而在这一过程中,城镇居民仍然有大量的墓地需求,因此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缓和现代法律与传统习惯间矛盾的功能,为殡葬改革提供缓冲和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