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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居丧婚娶习俗,因其违礼,律法将之纳入调整范围之内。但是考虑到各种人情、风俗因素,因此不仅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之抱以宽容的态度,甚至皇帝、士大夫都能制定、允许变通的作法。清初,巡视翰林院侍讲学士兼掌京裴道事监察御史石介列述直隶和南直地区的丧娶之风,要求皇帝予以通伤禁止: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臣虽旗人,自幼随父母乡居二十余年,见直隶地方,绅拎、居民,时有当父母或祖父母既残之后、未卜送葬时口,预选婚娶良辰,至期孝裔、新妇俱着吉服,成夫妇礼,名曰‘孝里服’。乡邻亲友犹群相称庆,以为克全大事焉。闻南直亦有此恶习,名曰‘成凶’。数年来外城居民以及八旗无知辈竟有从而效尤者。伏思为人子孙,不幸当父母、祖父母背弃,正哀痛迫切之时,何忍择言成婚。此盖由于相沿成俗,并不自知为非,而蹈此浇薄不情之举,蔑礼丧心,莫此为甚。臣仰请皇上救谕八旗大臣并直省督抚严行禁止,庶人心口正,民风口淳矣。”当时南直、直隶均有居丧嫁娶之风俗,这一风俗被士人认为“蔑礼丧心”、“浇薄不情”,因而皇帝在折后批文为“此折无庸议。”不久后,乾隆帝即发布“伤居丧毋得嫁娶”谕:“肤闻吉凶异道,不得相干。故娶在三年之外,而聘在三年之内者,《春秋》犹以为非。《礼记》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娶妇;已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三年之丧,创深痛巨,苟有人心者,必宜于此焉变矣。愚民不知礼教,起于皂隶编氓之家,有虑服丧之后,不得嫁娶,乘父母疾笃及殡殆未终而成婚者。其后商贾中家亦多有之,士大夫亦间为之,而八旗效之。肤甚悯焉自今伊始,自齿朝之士,下逮门内有生监者,三年之丧,终丧不得嫁娶,违者夺爵被服。其极贫皂隶编氓,父母卧疾,呻吟床褥,必赖子妇以躬薪水、治奢飨者,听其迎娶、盟馈,侯疾愈、丧毕,而后成婚。古者‘礼不下庶人,其斯之类软?《曾子问》:‘亲迎,女在途,而婿之父母死,女改服,布深衣,编总,以趋丧’,亦此义也。其商贾中家,不以士大夫礼绳之。然人性皆善,肤知其必有观感兴起而不忍自同于氓隶者矣。
在该谕令中,皇帝虽引《春秋》、《礼记》遍证居丧嫁娶之非,但其严禁的范围,则缩小在士大夫、儒生范围之内。对皂隶编氓这些下层百姓,会考虑其情由而允许丧娶,如果其极贫家境、父母病卧在床,可以听其迎娶,丧毕即可成婚;对商贾人家,不做硬性要求,他们可以“不以士大夫礼绳之”。该谕最后一句“肤知其必有观感兴起而不忍自同于氓隶者矣”,则完全对一般百姓抱着希望其自觉自愿去遵守丧娶之禁的态度,也即放任行为,对其仅作道德上的要求,不作法律上的严禁。从而将居丧嫁娶条的守法范围缩小在士人、儒生范围内,这种缩小守法范围的态度显示出皇帝对居丧嫁娶的变通规定。
不仅皇帝对之进行变通,当时的很多士大夫也认为居丧嫁娶不能以违法、违礼一概而论,而应综合考虑俗、情的因素,作出权变,既能变礼而从俗,又能使礼不失其正。
根据《武险县志》记载:“丧不嫁娶,律有明条。乡之作俑者乃创为‘以吉乘凶’之说,使寒贱者因丧娶妻,可谓肆无忌惮矣。援律定罪,何辞之有。但人生境地不一,有贫困无依者,有亲老需人者,倘势难久待,当遵陆俘亭之说,不用鼓乐,新妇以奔丧之礼往,至则交拜,哭踊成服,侯丧毕合晋,此犹变而不失其正者。”陆俘亭为清代名士,其“新妇奔丧,丧毕合晋”之说即是对居丧不得嫁娶礼的变通。
而名士袁枚也对此作出了权变,他在《答蒋信夫论丧娶书》中,首先强调居丧嫁娶蔑礼违律,并称即便一般百姓也以年少时居丧嫁娶之事而羞愧,只因其“虽无法律经书,而此中坪坪,终不安也。”万不得已之时也应作出权变,因此袁枚引用《曾子问》的亲迎礼来对居丧禁止嫁娶礼作出权变。其文曰:“然则处礼之变,为万不得已计奈何?曰:《曾子问》‘亲迎,女在途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编总以趋丧。’徐氏注云:‘女改服者,以婿亲迎之故,虽未成婚,而妇之分已定故也。’不言此后所处,意者女在婿家,若今童妇,除丧而后成婚。此礼开元因之,着为令典。今婿已来亲迎矣,小女已在徒矣,或仿而行之,亦亡于礼者之礼乎。”
在皇帝和士大夫的变通中,皇帝着眼于律法的执行,因而缩小了禁律的适用范围;而士大夫着眼于礼的遵守,因而改变了礼的正统作法,使之既能权变又不失礼之正。不过殊途同归,在对待丧娶的问题上,官方一般怀着包容、宽大的态度,使丧娶之俗有了一定的合法性、合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