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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是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殡葬管理必须依靠法律的保障。我国殡葬改革初步进入到法制阶段的标志是1985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它是我国建国后的第一个全国性殡葬行政法规。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出台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颁布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使我国殡葬管理正式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该条例对殡葬行业整体的基本制度进行了确立,其中包含了殡葬立法的宗旨、殡葬行政管理的体制、殡葬基础设施的管理、丧葬用品的管理、丧事活动的管理、遗体处理的原则以及殡葬违规的处罚等。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精神,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殡葬管理条例》或《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于2000年6月14日发布执行了《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同年11月13日扬州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为目标,制定了《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殡葬管理条例》02012年修正本)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扬州市在殡葬管理方面也及时根据此次国家的修正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011年12月28日《扬州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印发执行,充分贯彻了《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要求,给扬州市民带来了切实的殡葬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