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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
对于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殡葬管理法规文件中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殡葬管理条例》(下文中简称((殡葬条例》)第6条规定“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8条规定:‘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扎匕”《公墓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2002年发布《)是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作为当地殡葬业务的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墓承担行业管理的责任。”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由上述法规内容可知,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为中央和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中央为民政部,在地方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局、民政厅。
2.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
关于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的规定,从现行的主要法规来看,在《公墓管理办法》与((}l葬条例》之间有一定的矛盾之ha《公墓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yxz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第10条规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而《殡葬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公墓管理办法》对经营性墓地经营主体作了排他性的规定,即只有殡葬事业单位一个可以成为经营主体《殡葬条例》则规定了只要获得批准,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主体范围大大扩大。
对于这一矛盾的规定该如何理解,笔者认为,这一矛盾规定的出现是我国殡葬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的一个体现,仅从法律效力层面来春《殡葬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属于部门规章的松墓管理办法》,且樵葬条例》在2012年进行过修正,修改废除了部分不合理的条款,而对于经营性墓地经营主体的规定则未作出修改。因此,我们可以确定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成为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这也符合国家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逐步实现殡葬服务项目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