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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生命史不仅关乎个人及其在家庭中的地位,更关乎他和家族、宗族及亲属的密切联系。‘珍传统殡葬与家族组织密不可分。例如殡葬“五服”仪礼规定,五服范围包括以“己”为基准向上的“高祖父母”’(族)曾祖父母”、“祖父母、族祖父母、从祖祖父母”、“父母、世叔父母、从祖祖父之子(妇)、族祖父之子(妇)”;以“己”平行的“昆弟(妇)、世叔父之子(妇)、从祖父之子(妇)、族父之子(妇)”;以“己”为基准向下的“子(妇)、昆弟之子(妇)、从父昆弟之子(妇)、从祖昆弟之子(妇)”、“孙(妇)、兄弟之孙(妇)、从父昆弟之孙(妇)”、“曾孙(妇)、兄弟之曾孙(妇)”、“玄孙(妇)”。后来“五服”成为亲族关系的外延标准,“不出五服”代表彼此的社会关系仍旧框定于家族范围内,属于亲密关系。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传统殡葬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家族组织举办葬礼,通过族内裁决解决因死亡造成的家庭内部纷争,这是我国传统殡葬社会功能的重要体现。一般地,由于家庭长者的离世,必然存在家庭权力转移、经济分割和重组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依靠家族组织。在这个意义上,我国传统殡葬具有解决家庭事务和家族事务的社会功能,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质。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殡葬并不属于“私人生活”,而是属于“公共生活”。筹办葬礼的一切安排均由家族组织发出,居丧者个人及其家庭只是完成“孝子集团”的规定事务,其他工作都由他们所在的社会有机体完成。这种比较极端的殡葬事务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个体及其家庭成员对逝者的情感表达,并将现代葬礼推向了另外一个“程式化”的极端,即组织淹没了个体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