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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节分析了经营性墓地过度市场化的现状,来自政府和私主体经营者的两种力共同推动了墓价的攀升。墓地价格居高不下,逐渐成为普通民众之负累。根据上文的论述,经营性墓地在最初的立法意向中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其本身是一种社会福利性的设施。学界有学者认为,应当统一变更经营性墓地为公益性墓地,实现人人“死而平等”。这种观点具有一定参考意义,但又较为片面,经营性墓地虽应体现公益性,但至少从城乡二元格局来考虑,其还是不能完全等同于公益性墓地。笔者认为,可以从“增加经营性墓地的公益性”这一角度来思索制度的构建。《土地管理法》规定:用作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是可以通过划拨取得的。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经营性墓地完全可以适用此规定,将建墓的土地改出让为划拨,将经营主体限制在相关殡葬事业单位的范围内。对于那些己通过交纳出让金而获取土地的私人经营者,政府应当予以补偿并将土地收回,或通过收购股份的方式,使经营性公墓收归国有。对于购墓者,可以参考公益性墓地相关制度,仅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及管理费用,从经济的角度降低购墓者的负担,使人们乐于主动购买和使用经营性墓地。这既能从根源上减少“非法”墓地的设立,促进殡葬改革的发展,又能实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至于政府方考虑的占用土地资源的问题,刻意控制供给和需求的做法无异于饮鸿止渴。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跳出这种“就事论事”的短视思维,从其他角度进行探索。如参照上文提到的日本,修建纵向结构的公墓,在有限的土地范围内无限扩大其使用效能,修建立体多层式公墓等,皆是统筹兼顾的有效方式。此外,从长远来看,还是应当积极引导群众们的思想,多加宣传花葬、树葬等新型绿色殡葬方式,久而久之,随着社会观念的迭代,殡葬改革目标的实现自是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