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名流陵园公墓欢迎您!买墓地免费专车上门接送看墓,提前一天预约!
全国咨询电话:400-0918-581
苏州公墓名流陵园
苏州公墓名流陵园

苏州公墓名流陵园新闻动态新闻动态

苏州名流陵园相关文章

首页 > 新闻动态 > 相关文章

完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来源:2022-12-11 09:35:01

    关于经营性墓地的流转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需要关注。第一,适度放开流转的限制。有学者将经营性墓地的流转划分为了两个阶段,第一次流转是购墓者从经营者处购买取得墓地使用权,第二次流转是己经合法占有墓地的购墓者将墓地转让给他人。从上文《指导意见》的规定可看出,官方意在严格限制第二次流转。笔者认为,对第二次流转的限制可以适当缓和,可以建立经营性墓地回购制度,以扩大购墓者自由选择的范围。购墓者在购得墓地后,若反悔或出现其他原因确需将墓地转让的,可以由建墓方以交易时的价格将墓地买回。同时,可令购墓者按年支付应占用墓地而产生的利息,利息与交易价金相冲抵,剩余金额归属于购墓者。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购墓者在第二次流转的过程中无利可图,有效防止炒买炒卖,同时又能满足个人实际需求,将经营性墓地的产权形态变得更加灵活。另一方面,建墓方在收回墓地给付价款时,又能获得以年计的利息补偿,以弥补购墓者占用土地的损失。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66.JPG

    第二,建立健全经营性墓地流转的公示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最大功能在于形成国家公权力认可的外观,通过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向第三人表明权利的存在,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墓地具有显著的不动产特质,应设立与之相匹的登记制度。有学者指出:经营性墓地登记应当采登记对抗主义。因为从现行法规、规章的立法旨趣来看,墓地的取得与流转等都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若日后墓地的各种问题被高位阶法律所确认,那么之前的种种严格限制必定会延续至新的法律条文中。在这种情况下,登记要件主义己无必要,反而会增加程序的繁琐程度,因此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在墓地取得与流转过程中的各种严格限制只是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不足以代替登记来决定物权是否发生转移。并且根据上文理论部分的辨析,经营性墓地应当受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制度的规制,理应采登记要件主义。因此,墓地买卖合同仅具有债的效力,登记使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同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不动产登记中心针对经营性墓地,建立专门的墓地登记簿,在第三人购墓时能够通过查询登记簿来确认墓地产权归属,以防止建墓方出现“一墓二卖”的情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处还需讨论的是经营性墓地的继承问题,笔者认为墓地继承严格上也应当属于第二次流转的范围。墓地继承原则上依据原权利人的遗嘱进行,若无遗嘱或存在遗嘱无效、丧失继承权之类的情形,则依据法定继承来处理。出于对墓地非经济性的考虑,在继承人为多人的情况下,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应当为各继承人所共同共有,并在墓地登记簿上予以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