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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期限

来源:2022-12-11 09:33:37

    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的设定问题,有学者认为,用以建造坟墓的土地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中的“商业用地”类型,即期限为四十年,而购墓者取得的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依旧设定为二十年,如此,可以更好地契合墓地所占土地的使用期限。但笔者认为,这种思路有失妥当,若经营者取得土地的时间与购墓者购买墓地的时间为同一年,则二者确实契合,在土地使用时限的四十年内只需进行一次续订即可。但若二者时间不同,则会使情况变得更为复杂。例如购墓者在该土地使用期限己过去二十三年时购买了经营性墓地,则其实际的使用时间只剩余十七年。而且商业用地的期限仅为四十年,不符合我国代际结构的规律,亦难以实现墓地“长期存续”的需求。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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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墓所使用的土地虽是以建造“阴宅”为目的,与住房在功能上有类似之处,但完全视为为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也显然颇为怪异,若将其划分为“其他用地”,使用时限又只有短短五十年,仍难以满足购墓者的现实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建设用地可增设一款“城镇殡葬用地”的用地类型,使用年限设定为七十年。而购墓者从经营者处购买取得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是经营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延伸,因此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也应当设定为七十年。若该墓园占用的城镇殡葬用地的剩余使用年限己不足七十年,则购墓者所购买经营性墓地的使用年限为该城镇殡葬用地的剩余年限,具体规定可参照商品房产权到期续费的规定和解释。在七十年到期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可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象征性地续交一定费用以获得殡葬用地的下一个使用周期。使用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交费用,则墓园经营者不再对该墓进行管理和维护,直到使用权人补齐费用为止。需注意的是,建墓方应当尽到通知义务,尽可能使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知晓交费的通知。

    此种期限制度设计,能从根本上缓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长久性的精神诉求与过于短暂的二十年使用权之间的矛盾,使传统习惯能更好的对接现代法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进程提供一个缓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