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公墓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的经营性公墓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出售,但对城镇居民的购买主体资格规定得较为严格,主要限定两类主体:一是为死者购买,购买人须出示死者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二是为生者购买,生者须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我国很多地方性法规都沿袭了这一规定,如《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21条。除此之外,还要求提供购买人或者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并明确“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
近年来,伴随炒房热,“炒买炒卖”墓地现象也随之升温,而严格禁止公墓买卖是我国公墓立法的一贯做法。2009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冲强调“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炒买炒卖”;但是,“违规销售公墓穴位特别是骨灰存放格位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一直存在。严重的地方,已经引发群众大规模上访和闹事”。同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又重申“公墓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对此,很多地方法规皆有禁止性规定,如《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19条第3款、《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犯条第3款、《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27条、《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15条第2款、《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然而,面对实践中日益多发的“炒买炒卖”墓地纠纷,由于国家层面的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出现适用依据上的困惑,且判决结果与政府对此类问题的规制存在差异甚至相互矛盾,其裁判效果自然也就不够理想。...
物权登记是表征其物权归属和负担的法定公示方法,经营性公墓使用权因其具备用益物权的属性,故其“得丧变更”的事实应纳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这也是建立其交易流转规则的前提。墓地使用权物权登记机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纳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墓地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对于墓地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将墓地使用权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墓地登记簿。墓地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逝者基本信息;墓地坐落、界址、编号、用途等信息;墓碑空间界限、面积等墓地构筑物信息;墓地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期限、权利变更等权属状况;墓穴占地面积,墓穴中的遗体或骨灰、遗物等动产信息。...
在公私合作下,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为共同利益进行合作,法律是冲突合作的底线,共同利益是合作的基础,信任则是双方合作的桥梁。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团结不再基于广泛分享的社会价值,国家要实现与公民之间的合作需要履行两种非常重要的职能:一方面是组织关于新秩序的“集体意识”,另一方面是发挥整合机制的作用。在冲突合作理论下,个人自由、家庭伦理以及国家理性能够互养,最终使个人能够更加充分地实现自我。...
一方面殡葬行为中国家要与公民合作的基础在于殡葬行为的规范单独依靠任何一方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殡葬行为的限制中既面对公民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人格权与财产权,同时也涉及国家权力与义务。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除却冲突一面,也有协调的一面,因为在现代社会,“个人生存负责”制度早己无法实行,“个人欲得到保障其生存之可能性,唯有靠社会团体之力量(即集体负责),始能为之。”时至今日,不论是遗体运输、遗体处理或者殡葬仪式举行、遗体埋葬,殡葬行为必须依赖外界所构建起来环环相扣的力量,而其中国家的力量是最重要的一环。...
公私合作能够避免传统行政模式中命令服从模式的弊端,殡葬行为的特点适合使用冲突合作论进行限制,国家与公民的合作在殡葬行为的限制中也有可行性。以强制的法律方式来强迫人们行善,结果可能是取消善行。传统命令服从模式下,行政机关使用强制性手段做出行政行为是常见的做法,例如行政处罚等。它基于行为主义心理学中的强化理论,即通过负强化(惩罚)来增加或减少某种行为的发生频率。“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这种强制调整手段可能不那么有效。...
死者初终必备的几个环节便是小硷、报丧、大硷。所谓小硷,即死者换上寿衣。报丧,即将死讯通知亲友。大硷,即把死者装进棺材。死者去世以后治丧各项程序即已开始,首先是小硷,因人死后尸体容易僵化,为了保证死者寿衣完好顺利的被穿上,一般死后即迅速为其穿上寿衣,这一过程称为小硷。《浸阳县志》,载“初终,焚褚钱,子孙哭,小硷。越日,亲族来聚,始大硷,帷堂而哭。”《同官县志》“为死者着寿衣(男着衬衣,袍褂等,至多七件,女则以五件为度),即小敛也。”...
丧葬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便是治丧过程中的各项事宜和死者下葬后的祭奠。这些过程有着严格的礼仪规范,表现为一系列繁杂的礼仪程序。通过一系列的礼仪程序可以反映出关中地区百姓对死者的深切怀念和敬祖敬祖的深刻精神内涵。本章将关中丧葬文化的礼仪程序分为治丧过程和葬后祭祀两大部分进行介绍。关中丧葬文化的治丧过程包括入硷、成服、报丧、吊丧、舍祭、出殡、下葬七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包含这丰富的内容和形式。葬后祭祀也是关中丧葬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一日祭、三日祭、头七祭、五七祭祀、百日祭、周年祭、三年祭、祭日扫墓以及各类节日(除夕、初二、元宵、清明等等)的祭祀。...
陵墓是丧葬文化的又一集中表现形式,陵墓内外的墓碑及随葬品等各种丧葬文化物化的表现形态。关中地区,陵墓种类繁多,不仅有帝王陵寝,诸侯士大夫,世家望族陵墓亦不在少数,而且多数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古代庶人陵墓更是数不胜数,如今各地陵墓的选址和建造,以及陵墓中的随葬品等物较传统社会简约许多,但是基本思想观念仍存在于人们的心中。...
殡葬立法原则是指在殡葬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根据我国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殡葬立法主要应遵循三项原则:...
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制定于1997年,虽然关于少数民族丧葬习惯的明确规定只有第六条,但基于历史的局限性,其他与回族等少数民族丧葬事务相关的有关殡葬管理的共性条款也仅是原则性规定,对于殡葬过程中的很多重大问题没有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条例己不能适应现代殡葬行业发展的需要,函待补充、完善。...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保护、规范回族等少数民族丧葬习惯的统一立法,现有的专门针对回族等少数民族丧葬习惯保护的正式立法只有2005年3月1日出台的《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和2007年3月1日出台的《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其他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个地方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
我国早期公墓的建造在移风易俗、促进殡葬改革、制止乱埋乱葬、有效节约耕地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受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落后殡葬观念的影响以及国民对公墓建设的回避态度和片面认识,我国在九十年代之前建设的公墓景观阴森、凄凉,成为恐怖、哀怨的代言词,公墓的景观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综观西方公共墓园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追求生活空间和死者之城相互协调的历程。各个时期的公共墓园设计,在形式和理念上都有所开拓创新。...
随着人们生死观的进一步科学化、环境意识的进一步提高,生态设计理念和技术的发展完善,生态墓园(Ec小eemetery)在最近十年中逐步得到广泛接受并迅速的发展起来,其中包括森林墓园(woodland cemetery)、绿色墓园(Greencemetery)、自然墓葬区等。它的设计以生态设计理念为重要契机,对墓园基址内的自然资源进行最大限度的保留,不使用任何人工纪念构筑物,墓园内尽量避免机动交通,取而代之的是栽植“纪念树”,或是采用自然原生态的物体来代替墓碑,并采用Gls等现代勘察技术仔细记录每个埋葬点。提倡不使用防腐剂、传统的棺木和墓碑,采用简单、廉价、自然的墓葬途径,遵循“尘归尘,土归土”的理念,使身体自然有机的分解到土中“魂归大地”。...
上地使用权是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遵照约定,对归属国家或者农民集体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处分的权利。该权利主体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公民个人和三资企业。对于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而言,其外延很大,该使用权可广泛适用于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的上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墓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其中的一种权利来理解呢?...
前文已经对经营性公墓建立程序的法律规定作了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经营性墓地从审批到建成再到买卖大致经历了以下过程:首先,墓地建立经营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出让或者划拨两种形式中的其中一种方式,从归属国家所有的土地中获取某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然后,取得土地产权证书以后依法律规定建设墓地;最后,墓地建设完成后经当地政府验收和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再将其内部若干个墓地进行“转让”。然而,有学者提出,此处的“转让”似乎仅是租赁。...
不同的学者对我国墓地使用权的性质界定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一种性质界定便是“特许用益物权”。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中,只有四种用益物权得到了《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权利,还有一种就是“特许物权”,这些权利的设立必须经过行政特许才能生效,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最早提出了“特许用益物权”这个特殊的概念。他指出,在土地以外的其他自然资源上可以设立这样一种用益物权,民事主体在经过行政许可以后,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可以对这些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因为该权利针对的是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以外的其他自然资源,因此有的学者也将其称为自然资源使用权。...
对于殡葬行业现状及殡葬改革的关注,近年来逐步升温成为了学界与社会关注的了点。在我国从事殡葬行业及殡葬改革的研究主要从社会学、殡葬文化学以及行政管理规制学的角度对于我国殡葬事业的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并提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如: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所发布的《我国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成就》,正面的评述了1956年至2006年,我国从最初倡导火葬改革以来,新中国文明殡葬事业的发展和现状。...
新一代的村民在自主意识觉醒后,其自治能力也随之提高,村民不再像以往一样缺乏对乡村事务的自治能力,而事事依赖国家,相反现代村民更加希望脱离国家的管领,希望国家将乡村社会的事务自治权归还给村民自主管理,但现实是国家还未从全能型的状态完全走出来,还未意识到村民权利意识和自治能力的提升,仍习惯性的对一些乡村墓葬事务进行大包大揽,以至于在乡村墓地使用权问题上,出现国家规制与乡村自治博弈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