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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墓地使用权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国家所有的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客体而设定的定限物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无论是公墓建造者还是墓主,其取得的墓地使用权必然是以国家所有的土地为依托的。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营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并保有这些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公墓建造者取得墓地使用权,其目的便是建造墓穴、墓碑、骨灰塔、骨灰存放格位等遗骸安置设施,通过这些设施所有权的转让而获取经济利益。种植墓树、建造其他附属设施也是围绕美化公墓环境,提高获利可能的目的。墓主虽然一般不自行进行墓穴等遗骸安置设置的建造,但其有权选择不同的安葬方式,对于墓穴、墓碑的样式也可以在建造者提供的范围中进行选择,实际上就是以建造墓穴、墓碑及相关附属设施并取得其所有权为目的的。再次,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虽然现行立法没有对墓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进行明确规定,期限的名称也尚未统一,但是通过现有规定对墓地使用期限的态度可知,墓地使用权应为有期限的物权。
第二,能较好地与已有建设用地制度进行衔接。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制度,现行的用地分类体系主要包括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体系、土地管理分类体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城镇土地分类体系与土地价值分类体系,其中涉及城市具体用地分类的主要有《用地标准》,《土地分类》,《土地利用分类》。用地标准中将城乡市域内用地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其中H类为建设用地而H3项下的区域公共设施用地中包括殡葬设施用地,墓地作为殡葬设施的一种,属于该类范畴;土地分类中,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个一级类别,建设用地中包括8类。其中涵盖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墓葬地属于第八类特殊用地范畴;土地利用现状中也将殡葬用地列为特殊用地,与商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住宅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并列,同时指出殡葬用地包含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因此,将墓地使用权界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较好地与现行之土地用途管制与分类制度进行衔接。
第三,可使城市墓地使用权与农村墓地使用权法律性质实现一体化。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在建设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需要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按照省一级政府规定的批准程序,在基层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接受申请的同级政府进行批准。由此,农村公墓作为乡镇的公共设施,占用的土地应为集体建设用地,则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城市墓地使用权定性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消除城乡墓地使用权性质上的二元制,实现墓地使用权性质的城乡一体化。
综上所述,我国城市墓地使用权应界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殡葬法》制订时明确规定墓地使用权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利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分为城市墓地使用权和农村墓地使用权,墓主在取得墓穴、骨灰塔等骨灰安置设施所有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