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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不明属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定性模糊的一大外在表象。从墓园经营者所取得土地的角度来看,我国土地使用权期限均以不同的土地性质来确定。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土地使用权被划分为六大类:居住用地使用期限为七十年;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五十年;教科文卫用地使用期限为五十年;商业、娱乐、旅游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十年;仓储用地使用期限为五十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使用期限为五十年。

经营性墓地使用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理应适用该条例规定,但由于定性模糊的问题存在,墓园经营者从国家处获取的用以建造经营性墓地的土地无法对应条例中任一具体的土地使用类型。或者可以勉强归为第六类的“其他土地”,适用五十年的规定,但是此处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从上文的论述来看,坟墓有“阴宅”之称,经营性墓地的土地取得更接近居住用地,因此,武断地将其划分为“其他用地”是否正当?第二,经营性墓地的功能和性质决定了其存在应当具有长期性。“其他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仅为五十年,现代我国对于祖先的祭祀大多针对的是父母辈、祖父母辈、曾祖父母辈、高祖父母辈。按照当前我国人口的生育和代际结构来看,五十年通常只包含了两代人,因此若适用“其他用地”的规定,五十年的期限是否过短?
以上为墓园经营者所取得土地的期限问题,而本文所探讨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是墓地使用者购得墓地的土地使用权。从《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的表态以及各省不同的法规、规章来看,我国官方普遍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规定为二十年。笔者认为,官方在设定这一期限时,其本身并未做充分考量,只是为了迎合民法中的最长租赁期而规定。二十年的使用期限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期限过短。理由同上文,经营性墓地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应当是长久存续的,二十年的存续期限无疑过分短暂,并不符合传统观念与实践中的要求;第二,若二十年期满,经营性墓地应当作何处理?大部分省份都规定了经营性墓地使用超期后可续租,续租后视为订立了新的租赁合同。但墓地使用权人因为特殊的原因而未能交费,则该墓地应当如何处理?经营者是否可以以借租赁合同到期为由收回墓地?从存在的问题来看,二十年的使用期限这一规定仍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