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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39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物质利希我们常常看见逝者近亲属携带鲜花、果品等到逝者的墓前进行祭奠,还包括精神利益。心态虔诚的默哀,然后轻松的微笑着离开。在这一过程中,丧亲者消耗了物质利益的同时,获得的恰是精神上的安然和解释,是心灵重负的解脱。这也体现了在现代社会物质极其丰富的情况下,人们不断增强的精神价值追求和精神利益。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谈到精神价值追求和精神利益,总结起来,有以下两点:
第一、化解逝者近亲属精神上的痛苦,表达逝者近亲属的追念之情。生老病死是每一个吃五谷杂粮的人所必须面对的四种苦难,尤其以死为甚,所以常听到的“逝者为大”、“死者为神”的说法也就不奇怪了。在这个观念的影响下,结合中国浓厚的伦理情感,更加重了近亲属对丧亲引发的深切怀念和丧亲后生活的孤独感等悲痛。所以,在办理丧事时,祭奠活动的物品很丰富,过程很复杂,心态也虔诚,同时在服饰、言谈、时口安排上也会做相应的调整的目的就是希望逝者在“另一个世界”过得优裕,同时祈福自己及家人在工作、生活、学习等各方面顺利,有更加美好的明天。“那些形形色色的、神秘隆重的礼仪和习俗,便是通过生者对死者灵魂的复杂、曲折的抚慰和祝愿,来表达一种企冀一一企冀死者欢悦,达到死者保护生者的目的。这便是我国自古以来丧葬习俗的本质。
第二、对逝者近亲属尤其是逝者子女孝行和道德品质的社会评价。孔子在《论语·为政》曰:“生,事之以礼;死,丧之以礼,祭之以礼。”“‘这也就是说,逝者子女要通过丧葬之礼、祭奠之礼来传达自己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回报,而这种礼仪以隆重为最好。如果丧葬之事办得不隆重,或者草草了事的,(子女遵从逝者简办丧事遗愿的除外,但也要贴出讣告说明基本情况和简办丧事的原因)常会被邻居、社会、父老乡亲认为是没有尽到子女的义务,不够孝顺的表现。这也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百善孝为先”这一重要伦理观念的真实写照。虽然有流于形式的嫌疑,但这是个事实。
所以,祭奠活动有纳入民法调整的必要条件一一精神利益。如果不对这些精神利益和价值进行保护,将构成对合法权益保护的不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