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社会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一方面提供了一系列人类行为的参考框架,直接影响着人类的行为及其后果,这一后果也会对社会效益、秩序和整体目标有很大影响。殡葬制度的制定与更新会随着不同的历史条件与社会时期而定,既要符合当时的上层治理社会的需求,又要满足其本身所承载的社会功能。殡葬制度的社会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制度有机构、制度、规定之意。有社会学者译作“社会设置”,旨在表达其在社会学上的意义。制度(Institution)是一套有形无形的框架和规则体系,它通过规范、专业、整合而降低交易成本。政府制度是国家规则或运作模式,是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因此,制度也被视为社会代理人行为的规律,代理人自己暗地创造这种规律来解决各种各样的反复出现的问题。...
丧葬习俗对立,主要体现在隆丧厚葬与简丧薄葬两个方面。隆丧,指的是遗体从去世到埋葬之前的所有环节复杂、隆重。厚葬则指遗体或骨灰埋葬过程中的花费巨大以及大量丰富的随葬品。厚葬的开始应该是从大量随葬品的出现以及等级制殡葬制度开始的,厚葬从一开始只是为了满足了少数地位尊贵之人的某种需求,或许是相信灵魂不死,那些随葬品正是他们在另外一个世界继续现世生活的替代;或许是为了符合等级制的殡葬制度,为了符合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而社会地位比较低下的绝大部分人,一方面等级制度不允许厚葬,另一方面经济条件也不允许。在《墨子·节葬下》中有如下记载:“王公大人有丧者,曰棺撑必重,葬埋必厚,衣裳必多,文绣必繁,丘陇必巨。存乎匹夫贱人者,殆竭家室;乎诸侯死者,虚车府,然后金玉珠矶比乎身,纶组节约,车马藏乎扩,又必多为屋幕、鼎鼓、几挺、壶滥、羽旎、齿革,寝而埋之,满意。若送从,曰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
殡葬业的发展业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最初是接收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公墓,延续了原来的习俗;殡葬改革开始以后,开始建设殡仪馆,19世纪60年代,开始兴办火葬场,到1966年底,火葬场建设数量为s7家;文革时期,火葬场数量倍增,建立起了现有的绝大多数殡仪馆;改革开放后,殡仪馆数量增长较少,但公墓开始兴盛。殡葬事业也逐渐开始走上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这一时期从2010年左右至今。2009年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埋单。2012年修正了《殡葬管理条例》,接着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大力支持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基本、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建国初期,在沿海沿江的一些大中城市,曾经存在着很多民营的殡葬服务机构,如私立殡仪馆、私立公墓、私立寄框所、私立运框所等,在几个比较大的城市,也有一些从旧政权机关中接管过来的公办机构,如上海市的西宝西宝兴路火葬场、静安公墓、日山桥公墓等。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以后,各地原有的服务机构除了关闭、转行的以外,逐步纳入了公私合营或公营的轨道。...
关于经营性墓地的流转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需要关注。第一,适度放开流转的限制。有学者将经营性墓地的流转划分为了两个阶段,第一次流转是购墓者从经营者处购买取得墓地使用权,第二次流转是己经合法占有墓地的购墓者将墓地转让给他人。从上文《指导意见》的规定可看出,官方意在严格限制第二次流转。笔者认为,对第二次流转的限制可以适当缓和,可以建立经营性墓地回购制度,以扩大购墓者自由选择的范围。购墓者在购得墓地后,若反悔或出现其他原因确需将墓地转让的,可以由建墓方以交易时的价格将墓地买回。同时,可令购墓者按年支付应占用墓地而产生的利息,利息与交易价金相冲抵,剩余金额归属于购墓者。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购墓者在第二次流转的过程中无利可图,有效防止炒买炒卖,同时又能满足个人实际需求,将经营性墓地的产权形态变得更加灵活。另一方面,建墓方在收回墓地给付价款时,又能获得以年计的利息补偿,以弥补购墓者占用土地的损失。...
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的设定问题,有学者认为,用以建造坟墓的土地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中的“商业用地”类型,即期限为四十年,而购墓者取得的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依旧设定为二十年,如此,可以更好地契合墓地所占土地的使用期限。但笔者认为,这种思路有失妥当,若经营者取得土地的时间与购墓者购买墓地的时间为同一年,则二者确实契合,在土地使用时限的四十年内只需进行一次续订即可。但若二者时间不同,则会使情况变得更为复杂。例如购墓者在该土地使用期限己过去二十三年时购买了经营性墓地,则其实际的使用时间只剩余十七年。而且商业用地的期限仅为四十年,不符合我国代际结构的规律,亦难以实现墓地“长期存续”的需求。...
韩国民法将使用墓地的权利规定为“坟墓基地权”,具体表述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修筑坟墓的人,对坟墓所依存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这是一种类似于传统习惯法中“地上权”的权利,总的来说,坟墓基地权的设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基于合意,坟墓基地权人和土地所有权人在不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达成合意,坟墓基地权人基于此合意取得坟墓基地权;第二,在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上修筑坟墓,后该土地经历了流转,所有权变更,但对于该土地上既存的坟墓,法律规定依旧要保留坟墓基地权;第三,依时效取得,行为人擅自在他人土地上修筑坟墓,但公开且平和地使用己达到20年,可取得坟墓基地权,但通过此种方式取得坟墓基地权的主体只能是死者的直系血亲,旁系无此权利。...
“事死如生”是儒家丧礼孝道的核心观念,也是孝子治丧的总体原则。《礼记·中庸》言“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儒家认为,侍奉逝世的父母如同其生前一般侍奉,侍奉亡故的父母如同其在世一般侍奉,就是孝道的至高标准。在丧礼中,子女要以一种善始善终的真诚态度,将“送死”的丧礼作为“事生”的延续行为,依然按照对亡者生前尽心侍奉那样,去尽心侍奉逝世的父母,以此表达对逝世父母的哀思与诚敬之情。...
“百善孝为先。”“孝”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是中国人“善事父母”的伦理准则。中国人对孝的追求贯穿于人生的全过程,不仅表现在对父母生前的敬养之中,更体现在父母逝世后的“送死”孝行里。早在先秦时期,儒家就将“孝”界定为“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儒家认为,为人子女不仅要在生前依礼敬养父母,更要把这种孝敬延续到父母死后,落实在为父母“送死”的丧祭礼仪上,以礼葬之,以礼祭之,即通过丧礼仪式来表达对逝去父母的哀思与孝顺。...
对于己经善尽此身责任的民众而言,自然生命的消亡在所难免,但其生活智慧、精神境界却能够随着有序的丧祭礼仪在生与死的交接与感通中为生者所继承与发扬,并代代延续下去。...
虽然明文规定在2018年3月1日零时开始实行100%火化,但在草筹村辖区内早己开始试行,与传统的丧葬活动相比,变革后的丧葬仪式表现得更为简单,“现在的火化相比于以前的,就像什么也没发生一样,根本感觉不到什么,只听见说哪家的老人死了,却一点人死了的气氛都没有”。现行的丧葬活动,在出殡前的准备方面基本与传统的方式大同小异,科技的进步使得奔丧的环节部分 (例如通知远亲)可以通过手机通讯进行传达,因而不再做赘述,只是对变革后的火化入公墓程序进行介绍。...
丧葬习俗是各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不同的民族其丧葬形式和仪礼均存在明显的差别,也因此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的文化模式,丧葬制度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人们社会意识的重要体现,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社会存在。...
(一)服丧 出殡的后一天,亲属们要对逝者的坟墓进行修整,查看坟墓的朝向是否与预定时候的吻合,并要将所有发出去的孝布统一收回拿到坟前烧毁。首先,准备一些干稻草,编制一长两短的三条绳子给长子,早饭时间趁着客人们都在吃饭,长子需要独自先行前往坟地中,将长的稻草绳从左侧开始绕坟墓一周后捆绑住坟墓,目的是为了不让死人魂魄跑出来,也避免生人魂魄跑进去,待捆好后其他人才能来到坟前祭拜;其次,彻底的将坟墓用土垒起来,并将准备好的五谷(稻谷、小麦、粟、黄米、豆类)种子按逆时针、顺时针、中平行的操作方法撒在坟头土上,分别念:“东撒一把万来福,西撒一把东来福,中撒一把全家满堂红”;然后,将孝布烧毁,每烧毁一块孝布主人家都会给予一件物品,物品多见头帕、帽子、毛巾、床单等物品中的一件但不固定;最后,对逝者进行祭祀,等这一切完成后,其他人先走,长子殿后解开绳子,拖着绳子走一段路丢一根,直到三根全丢完服丧结束,表达的是对逝者既留恋但又不得不割断联系的纠结心理。...
殡葬文化中的祭祀文化指的是搞的各种祭祀活动,大大小小的祭祀活动规模不等,形式各异,它在凝聚民族、氏族、特定人群方面有积极意义。在墓园的殡葬建筑文化建设中,应该这些祭祀活动改为形式新颖的纪念活动。现代墓园建设中,这些本来的薄弱的环节正被逐渐加强,墓园建设中正越来越多的注重文化宣扬。现代殡葬文化建设内容中有一项是死亡教育,死亡教育教导人们珍惜生命,教导人们认识死亡、了解死亡的本质,理解死亡的价值,怎样的死亡更有价值。现代墓园设计中己经有进行生命教育的独立建筑,以举行展览、政治宣讲等教育活动。例如北京华侨万佛陵园就建有生命教育馆。墓园中埋葬着多少志士仁人,革命先辈,有的墓园还专门开辟了革命纪念区及烈士墓葬区。通过逝者生前的英雄创举、辉煌业绩更直观的进行纪念教育活动。在这其中,墓园中人和事的纪念和文化内容的展现,生动形象的雕塑及设施的作用是功不可没的。...
我国自古就是农业大国,农耕为主的人们使得与自然形成一种不可分离的关系。《老子》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形象的阐明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土葬就是体现了殡葬文化中的“天人合一”观念的葬法。土葬是我国殡葬史中历史最悠久的葬法,如今仍是墓园中最广泛应用的葬法。随着现代殡葬改革,伴随着火葬的普及,土葬的墓穴中埋葬骨灰盒是最普遍做法,当代土葬地下用砖砌筑,地上树立薄板石碑,形式类似“座椅”型。...
墓园的殡葬建筑在殡葬建筑文化的影响下主要是满足园区的服务及墓葬功能要求,主要建筑包括:咨询及销售、殡仪馆、焚烧、骨灰寄存、人文纪念馆及园区管理等。这些建筑会根据墓园的发展规模的情况进行配套建设或者增减扩建,其中的咨询销售、殡仪、焚烧、骨灰寄存等其他建筑根据园区规模和整体布局情况决定设置数量,不但科学合理的将园区业务划分开,还可以增加园区景观空间的层次感和丰富性。殡葬建筑按体量规模来看,体量较大的殡葬建筑有殡仪馆、壁葬廊、骨灰寄存楼、阁等,其所处位置一般位于墓葬区相对靠前的位置或结合景观节点进行设计。小型殡葬服务建筑例如服务站、景观休憩建筑、焚烧站、公厕等。要表达出墓园文化精神和地域性建筑特色,增强墓园整体的文化感染力和艺术品位。保证小型建筑的风格也要与墓园整体设计主题相协调,文化性上相辅相成,互为递进,既满足功能要求又可成为园区景观亮点。...
墓园的产生是基于情感和精神的需求而非实际功能,它承载的是人类的精神需要,如果不能发挥必要的精神功能,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生死观的改变,墓园仅仅作为一种形式存在的必要性将遭到质疑,在现代社会中也必将逐渐消失(叶莺,2006年)。文化作为墓园中的灵魂,现代公共墓园的建设应以文化为基础,融入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展现历史特色和时代特点,使墓园散发独特的文化魅力。...
每个墓园中的空间都有若干个这些空间组织起来就会形成一个空间序列,而空间又是由点、线、面各种要素相互关系着,组合成了空间再通过序列引导人们行动的方向。“点”为人们提供停留的场地(如广场、祭奠场、休憩区),“线”为人们提供活动方向和寻觅途径(道路),“面”在有形和无形、实体和虚体的形式来完成整个空间的围合和划分。如秦皇岛市长安陵园以一堵墙作为空间的分隔,人们只有通过围墙的月牙洞才能进出火化区和祭奠区。在空间中还可采用过渡手法将相对独立的空间有机地联系起来,借鉴中国园林中“迂回曲折”、“山穷水复”、“柳暗花明”等处理手法取得艺术效果。中国园林素有“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艺术原则,其组织和设计方法在世界园林史上独树一帜。现代墓园的景观规划设计中可将中国传统园林的组织手法运用其中,利用虚实对比、衬托、借景、对景、层次的手法布置空间,使景观小中见大、动静结合用丰富的空间形式扩大场地的空间感,提高空间的利用率,实现“步移景异”的景观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