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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经过翻阅相关资料后发现,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墓地续费的标准并没有涉及,那么墓地到期后应该交多少合适呢。目前全国大多地区并没有明确的细则,主要还是靠墓地经营者自己定价。2012年3月,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期限周期结束后,公民继续使用需缴纳的费用,由地方政府经过具体核定后确定。...
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可以使用原逝者家属购买墓地所留的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通知。如果上述的几种方式均无法通知到购墓者时,则需通过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进行通知。何为公告送达,指的是以其它各种方式都找不到受送达人的情况下,由我国的审判机关将有关文书及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法律途径。自送达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我国人民法院视为送达。...
墓穴和墓碑以及骨灰所占格位都是固定在土地上面的,都具有不动产的性质特征,可满足购墓主体的使用要求,按照物的角度上来说其实独立存在的。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独立价值的特定空间可参照本法登记。将墓地使用权纳入登记的范畴中,可加强其物权特征,强化其效力。...
因为墓地本身具有公益性,政府适当的介入干涉才不会使此行业更加市场化。例如法国政府规定公民有体面入葬的权利;德国规定殡葬用地必须为公益性用地;意大利和西班牙规范了从公民去世到下葬过程的管理。跟这些国家比较起来,我国对待墓地的态度并不合理,应当对殡葬行业制定更详细的规范,不能任其让市场自行调节。...
交付、登记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变动的一般规则,这是由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墓地是死者的安息之所,原则上是不动产,以墓地为载体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理所当然的使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构建公示登记制度一方面能为墓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能够给地下逝者带来更多的宁静而不受打搅。经营性墓地权利人与墓地经营者双方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集中表现为双方就合同达成合意之后形成的双方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办理完整的物权公示程序,才可以最大程序保障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权益和全能,以及法律效力。否则甚至不会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即便原来的合同依然有效,但合同目的并不能实现。...
笔者在前文通过阐述得出了在性质上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归属于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方面具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般权能和特点,同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权能,这是由墓地特殊用途及功能决定的。...
理清墓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是重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必须解决的先行任务。墓地经营者在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后,向有关部门支付一定价款作为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之上修建墓地及墓地相关设施。购墓人与经营者签订墓地买卖合同,将墓地使用权转让给购墓人用于安葬亲人(遗体)骨灰,购墓人支付对价获得相应的墓地使用权,合同双方之间确立了关于墓地使用权的买卖关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及购墓者。...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因其标的一一墓地的特殊性,其不是一般的财产,所以除了适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外,另还有特殊的适用原则:...
立足我国现阶段经营性墓地使用的实际情况,通过比较外国相关规定制度,比较外国立法模式、保护措施等,对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建设以及未来发展动向都具有借鉴意义。...
对比国外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及制度,从德国、韩国、瑞典、美国等国家相关规定来看,由于文化差异、土地权属分类差异等方面不一致,因此在墓地使用权的制度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将墓地使用权定性为物权是各国共同之处,从物权角度给予墓地使用权保护,其中就有我国可借鉴之处。...
判例法法系中,美国以司法判例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确立墓地役权,而且赋予墓地役权对抗土地所有权的权利。...
瑞典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出台《瑞典安葬法》,墓地权作为一项特殊用益物权被正式确定。该法主要围绕墓地权的概念、取得、转让、终止及当事人的权利进行规定,相关规定体现出强烈的人道主义,以人为中心的立法,例如针对墓地权利的规范、墓地违规处罚的相关规定都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其对墓地权进行了严格、明确的保护:根据第二章一般原则中的规定,抵押权、通告权以及其他司法确定的权利都不影响墓地的使用,墓地更加不会被没收。...
一直以来韩国传统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之间渊源极深,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孔孟儒家文化对韩国传统文化习俗产生深远影响,在殡葬文化及社会情感上两者殊途同归,都表现出对死者最大的尊敬,对殡葬事宜极其重视。韩国在司法实践上认可坟墓基地权的历史可以从其被口本殖民统治的时期算起。在表述上韩国是用坟墓基地权,定义上是指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坟墓使用权,与物权法上的地上权类似。...
我国与德国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制度及法律规定差别很大,其实德国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德国各州地区之间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德国柏林州将墓地视为有着殡葬、祭祀等功能的绿化用地。将墓地视为城市绿化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做法使得经营性墓地不改变安葬功能的同时,还可以为市民修养身心。《墓地法》规定墓地所有权归属于州政府或教会所有,墓地使用者只能取得墓地的使用权,逝者安葬后享有20年的安息期。20年届满后墓地使用权人没有再占有或续期的意愿,经营者可以将墓地收回并可重新转让给他人。...
清朝时期,墓地使用者的权能主要包括:实际上占有支配墓地,包括安葬亲属、设立碑石、种植一些被允许的植物,甚至是在墓地之上设定使用权转移,当然这必须在相关法规允许之内,比如出租墓地。还有就是处分墓地的权能,被允许的条件下或被迫情况下能够出让自己占有的墓地,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包括排除他人非法占有,范围包括防护设施)。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下墓地交易、出租等被绝对禁止的营利活动。如前所述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物权(用益物权),因此具备用益物权一般性权利的同时,还基于其自身特殊性当然的包括以下特殊权利:...
(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民政部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将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应该具备的条件在第三条第三款(2)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先向墓地经营者出示相关已故之人的死亡凭证(主要指由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以及火葬机构开的火化证明文件),其次应当由墓地经营者对相关文件及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然后进行登记,登记备案也是取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不可缺少的程序。鉴于墓地所占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墓地使用权的取得仅依赖于自然人与墓地经营者签订的墓地买卖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审核并登记备案才能算合法合理取得使用权。...
当前,我国并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殡葬法。我国现行的殡葬法是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内容只有24条,对殡葬业服务的标准、惩罚机制、管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没有明确规范,针对当前我国殡葬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参考依据,这就导致殡葬监管部门用“人治”代替“法治”,在这一过程中很容易滋生腐败,影响公众利益。我国当前正处于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期,维护社会稳定显得十分重要。而殡葬法规的不健全造成的社会问题直接威胁了公众利益,对保障社会顺利度过转型期起到十分恶劣的影响。殡葬业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的社会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在满足丧户基本殡葬需求的基础上防止丧户因丧返贫,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扩大殡葬救助范围。...
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殡葬业服务体系逐步健全,服务标准不断完备,提升了服务水平,赢得了人们的认可度。...
殡葬业是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我们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保证殡葬业健康发展做出一系列努力。为了将殡葬业管理纳入到法治轨道,1982年2月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殡葬法规,为我国殡葬业管理进入法治阶段奠定基础。1992年8月25日出台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殡葬业法治化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