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我国城市殡葬业管理的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殡葬业服务的公益性 殡葬业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其首要职责就是保证服务的公益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都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殡葬机构在追求经济利益,更要最保证社会利益。为了保证殡葬业的公益化方向,政府对殡葬业实行财政补贴、免税的一系列政策优惠,确保殡葬机构的服务价格符合经济发展实际,最大限度的减轻丧户负担。同时,政府还出资设立公益性骨灰存放点,给低收入者殡葬补助,防止低收入者因葬返贫。政府的一系列措施有效防止了殡葬用品和殡葬价格的,保证了殡葬业的公益化方向。...
殡葬具有特定的含义,“殡”是指殡硷,它包括对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化妆、换衣、火化等一系列处置过程。“葬”是指遗体的最终处置形式,即安葬。他可分为火葬、土葬、天葬、树葬、海葬等多种形式。殡葬亦称“丧葬”其含义是指人们对死者遗体的处理方法和对死者的哀悼形式。我国的殡葬业主要由殡仪设施和安葬设施两部分组成。一、殡仪设施,即殡仪馆,负责提供遗体运输、整容、化妆、火化、追悼、发布仆告等服务。二、安葬设施,即公墓,负责出售公墓、提供墓碑、提供鲜花、刘公墓进行维护等服务。...
殡葬事业是一项永恒的事业。殡葬资源的有限性与殡葬需求的无限性是一对永恒的矛盾。殡葬工作能否健康发展,改革能否继续深化,事关小康社会建成和现代化社会建设的大局。各级要以超越时空的战略眼光,未雨绸缪,长远谋划。通过较长一段时期锲而不舍的努力,探索走出一条殡葬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把长远目标与当前工作结合起来,找到着眼长远与抓好当前的结合点。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滨湖区实际,明年和今后一段时期应着力深化改革,在以下四项重点工作上取得新的突破。...
经过多年努力,滨湖区殡葬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公墓建设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滨湖区经营性公墓由区民政局直接管理的有青龙山、梅园、湖景、陈槽湾和乌鹤山等5家。近几年中,在公墓建设的规划、用地、墓地建设标准和公墓墓穴出售等方面,各公墓都能按照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为了全面提高公墓管理水平,2008年滨湖区民政局专门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公墓规范化管理的意见》,之后的几年中,区民政局针对5个经营性公墓起点不一、规模不一、机制不一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逐步实现“四个统一”,即人员调配统一、财务收支统一、对外形象统一、发展目标统一,使公墓管理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今年以来,各公墓在规范化管理上又作出了新的探索,制订出台了《滨湖区经营性公墓民主评议行风“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公墓服务设施,优化了服务环境,丰富了服务内容,规范了服务规程,进一步提升了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广受社会好评。滨湖区还按照市政府关于尊重民族宗教信仰建好回民墓区的指示精神,克服用地困难,投资150万元在青龙山公墓开发出530多平方米土地,实施了回民墓区二区的拓展建设项目。目前,该建设项目己全面完成。...
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促使近年来经营性墓地行业也在加速发展。这一需求与生命物理结束的矛盾就导致对公墓价格、使用及管理热议,同时由于相关法规的滞后,出现公墓使用年限与实际需求的质疑。所以,关于公墓价格中经常会提到的管理费该不该收?如何收?标准是多少?这样的问题摆在了经营单位、主管单位及消费者面前。但是,在经营性墓地需求旺盛的前提下,经营性墓地行业的问题也随之一一暴露出来。...
(一)积极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改革。各地要按照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原则,适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重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扩大火葬区范围,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要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或遗体公墓内集中安葬,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更多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湖北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有关文件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协调推进。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要求“坚持绿色富国、绿色惠民,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湖北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提出了关于“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的“三维纲要”。...
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执政党首次提出了生态文明,而后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再次提到了新高度,并首次提出建设“美丽中国”,这是执政党对人民群众生态诉求日益增长的积极回应。殡葬的绿色转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美丽中国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就是要使中国的生存与发展方式更加文明健康和可持续,使生态空间更加良好,生活空间更加宜居,给子孙后代的发展留下更多的资源和良田、更美的青山绿水、更加清新的空气。...
日益严峻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正成为人类面临的全球性头号危机:人口爆炸、环境污染、耕地锐减、森林退化、能源短缺、地球失衡、气候异常……人类的健康生存及其可持续发展正遭遇严峻的挑战。为了破解生态危机,加快促进人与自然共同走向可持续发展,反思和革新人类当今生存发展的环境价值观,重构人与自然的环境伦理关系,转变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高浪费、低效率的生活生产理念与发展方式,己成为全球各界的共识。...
“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遗体是宝贵的资源,而且遗体承载着逝者亲属的情感,因此,我们要切实树立善待遗体意识和遗体资源化意识,从尊重群众情感和意愿入手推进殡葬制度改革,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殡葬新格局。...
陵园讲究背山面水,视野辽阔。除部分小型陵园外,多数城市陵园会选在有一定坡度的地方。又因民政部门对耕地林地的使用方式具有明确限制,陵园一般位于远离城市中心、不宜耕种庄稼林木的郊区浅山地带。...
对逝者的悼念,既可以通过保留骨灰、供奉祭品等物质形式表达,也可以通过追思祭拜、心灵交流等精神形式表达。...
由于丧葬服务的特殊性,涉足该领域的人员紧张,供不应求。导致许多当代城市的丧葬体系操作模式近乎“工业化”,保量不保质。...
殡葬活动具有独特的内容和形式。已有研究表明,殡葬活动主要包括殡、葬、祭三个方面。换言之,无论时代、地区、民族、文化等因素如何变化,殡葬的形式总体上基本保持这三种要素不变。这也被学术界、管理部门和市场部门所肯定。殡葬活动的内容,随着时代、地区、民族文化等因素的变化而呈现多样化。但无论怎样,人的因素始终是殡葬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我们认为,殡葬活动的内容主要是以社会群体为中心,在群体意识中包含体现该群体的殡葬活动的具体观念,该群体在此种殡葬观念下展开相应的行为、活动。...
(一)明确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为物权 本文认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应当为物权性权利,其属于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对城乡用地的分类,殡葬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项下的区域公共设施用地《全国土地分类》中将墓葬地(包括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归类为建设用地项下的特殊用地,与耕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并列。因此,应当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界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现行的土地用途管制与分类制度。那么,在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背景下,首先,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是公墓单位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墓地建造完成后,公墓单位通过与购墓者签订墓地交易契约转让墓地使用权。因此,购墓者的墓地使用权是通过公墓单位将自己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而取得的。...
第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不明确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为何?其归属于债权还是物权?各地在实践中的认识并不一致。北京、武汉、重庆等地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规定为债权,也就是,丧主与墓地经营单位签订的墓地使用合同是墓地租赁合同,丧主只是墓地的承租人。多数地区的公墓单位在实践中是与购墓者签订了墓地买卖合同,其实是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购墓者与公墓单位之间不是租赁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各地法律文件中的规定各不相同,实践中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的认识更是不相一致。...
通过上文对我国经营性墓地的发展的分析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在这些法律规范中,2012年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效力最高,其属于行政法规;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委规章;其他规定都是民政部门以“通知”、“指导意见”等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相关法律层级效力的规范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多是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出发做出的,而对于普遍存在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的保护性规定则严重缺失。由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空白与模糊,且作为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殡葬管理条例》几乎未涉及到与墓地使用权有关的规定,唯一的一条规定是将界定经营性墓地使用年限的权力下放到各省级人民政府,虽然有些省市地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实践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立法的空白造成这些地方法规和规章在涉及墓地使用权的规定上各不相同;另外一方面,有些地方性规定本身也很模糊,不能为墓地交易提供法律依据。...
1、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产生 在我国,经营性墓地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民政部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中,在此之前,墓葬用地都是公益性质的,并未纳入市场经济体系内。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升,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随着火化数量的增加,殡葬单位原有的寄存骨灰设施不敷使用,而新建骨灰堂又缺乏资金,因此有些城市利用荒山瘩地建起了骨灰公墓;有些农村由群众集资建立了乡办或村办骨灰堂或骨灰公墓,从而缓和了骨灰存放的紧张状况。...
1、经营性墓地的概念 在我国,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属于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保本微利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安葬服务。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公益性墓地主要存在于农村地区,是为农村村集体成员提供的,用于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共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