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殡葬市场混乱,形成恶性竞争。为保证在竞争市场中分得更多的羹,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有部分殡仪机构服务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太平间管理人员,甚至和殡仪馆工作人员坑靡一气,互相勾结。对重症患者的信息以及死者家属的信息进行买卖交易,严重地侵权病患或死者家属隐私,误导群众消费,对家属产生莫大的困扰。在殡葬服务的消费中,出现丧葬项目的打包销售,丧葬用品价格虚高,甚至漫天要价,在很多环节上还存在调包行为,非法获取丰厚的酬劳。...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很多农村附近并没有火葬场,这给远离火葬场的农民带来诸多不便。同时,公墓建设滞后,截止到2015年,朝阳市村级公墓的建设,有将近三分之一并未开工或者未完工,并且在己建成的公墓中,真正投入到实际使用的墓地也很少,对于公墓的管理相对滞后,群众中关于公墓的认同度以及骨灰堂的认同度较低,最终导致公墓的使用率也较低。对于农村的殡葬改革来说,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注入公墓、骨灰堂以及相关的服务等都较为缓慢,因此发展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的现象。...
在我国,对于殡葬改革的成效中,火化率是评价其指标的基本要素,也是我国火葬地区改革的重要指标,在实际的工作中,火化率变化幅度较大。在某些地区,殡葬改革集中推进、严厉整顿阶段,火化率呈现直线上升。稍有松懈,火化率就会产生较为大的改变。根据朝阳市的数据表明,某镇在2012年火化遗体处于巅峰时期,该时期正是殡葬改革全力推进的时期。而在2013年,火化遗体数量却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主要原因就是2013年对于殡葬改革的管理力度弱于前一年,因此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反弹现象。以上迹象表明,殡葬改革在农村的开展效果不稳,并且随着时间的增长,殡葬改革工作取得的成绩也逐渐的削减,农村殡葬改革整体形势依然严峻,改革困难依旧重重,火化率下降且不稳定现象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
朝阳市的殡葬改革第一个阶段是自发放任阶段。从殡葬改革政策提出到1997年新殡葬管理条例颁布,期间朝阳市的殡葬管理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了自发调整和筹备。朝阳市地处辽宁西部,虽然是地级市,但是由于农村人口占多数,因此殡葬改革的工作进行的相对较慢。...
殡葬服务设施,就是专门对殡葬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总称。殡葬服务设施根据不同的功能、不同的性质,将其分为几种类型,即社区型的殡仪服务设施、火葬场(殡仪馆)和公墓。...
墓地的客观存在本来在一定意义上就代表其权利的存在,墓地使用权的社会福利性和公益性给其违规存在提供了现实依据。墓地使用权因违规终止主要是针对公益性墓地而言的。众所周知,墓地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必然,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墓地,当然也就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墓地使用权;新中国成立之后,法制逐步健全,将墓地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但由于规范粗疏、滞后,便为不法分子违规炒买炒卖、修建豪华墓地提供了法律契机,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量宗族墓地、违规扩建墓地现象的出现。据此,墓地使用权立法应对历史所遗留的违规存在的墓地加以规范,使其依法终止,合理退出历史舞台。...
所谓权利放弃,是指当权利人在取得某项权利之后,由于一系列确定或不确定的事实因素在权利存续的合理期限内尚未行使权利的一种行为。这是墓地使用权发生终止的被广泛应用的方法,包括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
现阶段我国墓地资源是极度匾乏的,加之国家明令禁止墓地使用权的流转,势必导致一定程度墓地资源的浪费。现实生活中,基于各种原因(如迁移、平坟等)而发生的墓地闲置现象时有发生,无法在墓地资源需求者和供应者之间形成平衡。由此,便须完善墓地使用权因回购而终止的法律机制。...
在我国,不论是经营性墓地还是公益性墓地,皆可因公共利益而征收,其使用权便随着土地所有权的转变而终止。在此,有必要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布莱克法律大词典》中把公共利益界定为:应予以认可和保护的社会公众的普遍福利;与作为整体的公众休戚相关的事项,尤其是证明政府管制正当性的利益。我国现行法中,无论是《物权法》抑或《土地管理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较为宽泛,即社会公众的需要。...
不管是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抑或是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两者皆未规定墓地使用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只笼统地规定了墓地使用权期满可自动续期的程序性要件。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作出了期满终止的完整规定,但基于墓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在法律实务中并不能笼统的对上述权利的终止机制进行套用。...
法律法规的可行性是其有效落地实施的基本考量,没有可行性的法律法规,即使规范的再全面,制定的再细致,亦毫无价值。对于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问题,我国不仅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有较丰富的法治实践。随着全国人大在1956年颁行了有史以来第一部涉及“坟墓”的规范性文件一一《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之后,便为墓地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制环境。虽然现阶段墓地情形发生了巨大变化,早己不符合建国初期所设所想,但随着现代立法技术的发展与成熟,在业己存在的墓地法制文化奠基下,结合殡葬体制改革实践,建构墓地使用权法律保护体系仍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具有现实必要性,相对于墓地使用权而言,其立法规制的必要性更加明显。随着现代生活步伐的加快,墓地作为公众老有所葬的重要保障,逐渐被世人淡忘于脑后,直至新近,伴随墓地使用权法律纠纷的愈演愈烈,才逐渐引起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但是,在我国推行殡葬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依然仅依靠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作支撑,显然不能充分发挥墓地所特有的社会功能。据此,分析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对构建我国墓地法律保护体系尤为重要。...
现阶段,不论是民事立法、刑事立法抑或是行政立法,对于墓地使用权的保护普遍较为缺失,尤其是民事权利保护的立法规制。这一现状也是我国墓地物权法律机制不完善的集中体现。墓地使用权不仅是完善我国物权法体系的重要权利,而且事关社会民生的基本利益;对于逝者,其作为自然人的相关民事权利虽己终结,但其遗骨、遗物以及与逝者相对应的名誉和个人隐私理应受到立法保护。...
使用权法律属性的渊源,最早来源于古罗马法的规定。古罗马法将物分为“人化物”与“神化物”,与之相对应,“人化物”主要是按社会实践活动而分配之物;“神话物”则主要是用于神灵祭祀之物。在此基础上,当时古罗马人又对“人化物”进行区别,根据物之利用形式,将物分为债权性质的利用物和物权性质的利用物两类,并根据两者性质之不同,在古罗马法中又规定了各自的法律救济渠道。这种法律性质的私法传统被后来大多数国家所承袭,与本国法律文化融合为一体。...
在法学理论发展的源头,欲寻找一项规则的目的,就不可避免地要回溯到规则产生的历史背景中去,以发掘其制定的最初目的及其发展过程。当然,历史解释的结果未必是正确的、合时代性的,但其至少是一种发现立法目的的补充和辅助手段。...
在我国,墓地使用权并非法学概念,而是源自于社会殡葬习俗乱象中各大新闻媒体的报道,鉴于墓地具有影响社会民生之特殊性,因而迅速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并被频繁运用到墓地相关权益的研究之中。截至目前,国家现有法规并未对其作出正式界定,理论界也未达成共识,所以缺乏清晰的理论界定。据此,明确墓地使用权的概念是研究墓地权益的首要因素。...
域外国家及地区关于墓地使用权的研究相对国内在某些方面较为先进,值得我国墓地使用权立法借鉴。然而,通过对域外法规制的文献梳理发现,其与我国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最大之不同就在于土地所有权属性相异,其他方面都比较类似。故此,本文主要梳理归纳了以下国家及地区的墓地使用权法律规制,并进行了相应的分析阐述。...
法律法规的可行性是其有效落地实施的基本考量,没有可行性的法律法规,即使规范的再全面,制定的再细致,亦毫无价值。对于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问题,我国不仅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有较丰富的法治实践。随着全国人大在1956年颁行了有史以来第一部涉及“坟墓”的规范性文件一一《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之后,便为墓地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制环境。虽然现阶段墓地情形发生了巨大变化,早己不符合建国初期所设所想,但随着现代立法技术的发展与成熟,在业己存在的墓地法制文化奠基下,结合殡葬体制改革实践,建构墓地使用权法律保护体系仍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具有现实必要性,相对于墓地使用权而言,其立法规制的必要性更加明显。随着现代生活步伐的加快,墓地作为公众老有所葬的重要保障,逐渐被世人淡忘于脑后,直至新近,伴随墓地使用权法律纠纷的愈演愈烈,才逐渐引起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但是,在我国推行殡葬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依然仅依靠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作支撑,显然不能充分发挥墓地所特有的社会功能。据此,分析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对构建我国墓地法律保护体系尤为重要。...
现阶段,不论是民事立法、刑事立法抑或是行政立法,对于墓地使用权的保护普遍较为缺失,尤其是民事权利保护的立法规制。这一现状也是我国墓地物权法律机制不完善的集中体现。墓地使用权不仅是完善我国物权法体系的重要权利,而且事关社会民生的基本利益;对于逝者,其作为自然人的相关民事权利虽己终结,但其遗骨、遗物以及与逝者相对应的名誉和个人隐私理应受到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