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陵园内的金寨革命历史博物馆,建筑造型简洁庄重,细节丰富而不琐碎;烈士纪念馆则吸收兼具皖西地区独特的地域建筑风格,是大别山地区较有代表性的烈士纪念设施。烈士纪念碑的基座、碑身以及顶部檐口三部分之间比例协调,细部装饰得当,形成了较为庄重的建筑形象。...
大别山地跨安徽、河南、湖北三省,复杂的地貌特征与丰富的水资源,使该区域的战略意义非常重大,我国革命史上的重要战略根据地。该地区山脉纵横百余里,地势变化明显。同时,该区域联结长江水系与淮河水系,河网密布。在这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该地区的建设用地非常紧张,致使烈士陵园大多选址于山坡地段。杂多变的地形因素与复杂的气候条件,一方面限制着该区域烈士陵园的建设水平,另一方面也塑造着大别山区域烈士陵园的独特风貌。本章将借助多种方式对大别山革命老区的现状烈士陵园进行调查总结,梳理总结对后续改造可能产生影响的制约因素,进而为下一章节探讨新时期烈士陵园设计的总体策略与具体手法做研究铺垫。...
我国自1997年7月21日起实施了《殡葬管理条例》,但对农村殡葬管理的规定少之又少,且其条文过于宏观化,可操作性不强,且漏洞很多。...
在农村推行殡葬改革,目的是推行火葬,节约土地、资金、木材等,使”死人少占地,活人多耕地"减轻群众负担,增加群众收入。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更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然而,实行殡葬改革后,农村殡葬使用土地数量却只增不减。...
(一)传统土葬 据调查,近年,我国年均死亡近850万人,土葬率为50%左右,即每年平均进行土葬的遗体有425万具左右之多。加之在农村封建迷信思想很严重,人们始终坚信,阴间在地底下,逝者可以在那儿获得新生。但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如果一直这样下去,将会出现”死人同活人争地’,的现象。一定数量的土地用做坟地,将相对减少农民的住宅面积和耕地面积,影响子孙后代的生存状况成为必然。...
对中国古代陵墓环境的历史进程的回顾,要在因境而异的前提下,基于“入土为安”的传统葬俗思想,围绕“生于自然,归于自然”的宗旨,阐述陵墓艺术如何表现墓葬与自然的和谐之美的历史过程。根据中国陵墓艺术发展的特殊性,从原始社会、先秦、秦汉、魏晋、唐宋、明清、近代七个历史阶段概括陵墓环境演进之特点。...
中国墓园设计研究的理论在“天人合一”思想的指导下,依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辩证的哲学思路,通过文献资料的综合整理、实地考察、项目实践,运用分析、归纳、演绎的研究方法,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墓园设计理论,希望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走上中国园林的发展和创新之路。...
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方针背景下,反映在殡葬方面,民政部提出“创新骨灰安葬方式,积极推动绿色殡葬”。同时,十八大提出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也包含人们有尊严、圆满的离世。因此,骨灰安葬方式的创新,既要节约土地,也要让人民满意。针对节约型墓园的构建要求,论文从“节约土地”和“安魂慰心”两条线索展开对中国墓园设计的思考研究,探求适合中国国情的墓园设计方式,结合风景园林设计的理论内涵研究中国墓园设计的核心内容、创作方法、构成要素、发展前景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中墓园设计这一单项理论,从根本上解决墓葬与自然之间的对立统一问题,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综合效益,完善城市的园林绿地体系,遵循中华民族数千年形成的“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和文化总纲,实现“人与天调,天人共荣”的境界。...
随着殡葬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竞争意识、危机意识,切实转变服务理念,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1.强化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殡葬机构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管理创新。通过建立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殡葬综合效益。殡葬服务机构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和标准,公开选择性消费项目和标准,实行项目和收费标准双公开。同时规范从业人员服务行为,推行服务标准和技术标准,不断提升经营活动的规范化水平。殡葬服务机构要诚信经营,共同营造殡葬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阳光殡葬”。...
1、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各级政府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区域内死亡人口总量、增长趋势、丧户的基本需求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殡葬基础设施进行科学、前瞻性的分析,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科学地制定和完善殡葬基础设施更新改造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推动殡葬基础设施向公益性、非营利方向发展。既要保证殡葬服务设施的数量适中,又要保证各种设施之间的功能配套;既要满足公众的殡葬需求,又不造成资源的浪费。...
提升场地的可停留性、进入性以及场所感。目前大多数公墓的场地,无论是墓区还是其他公共场地对人群的停留性与吸引力都不强,达不到使用者的使用需求与心理需求。然而其他场地中的广场是公墓环境中最具有公共性的开放空间,路侧空间则是公墓环境中贯穿性极强的场地,墓区更是公墓环境中的核心停留场地。因此,环境设计时要考虑不同人群对场地的不同需求,针对不同年龄、不同阶层人群的特征和需求,设计可停留性更强、更具吸引力的场地。可以通过植物配置、主题设置、各类纪念雕塑和祭祀设施的设置,给人们提供良好的纪念缅怀的场地,或者对公共文化、个体文化的场地融入,以提升人们的关联感、兴趣感,还可以在场地中设置座椅、休息台阶、售卖亭等服务设施来满足人们的休憩需要,这同样可以增加人们的停留。...
公墓环境的优化建议需要体现使用者的需求,从而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环境设计,这是满意度评价研究的意义所在,也需要通过对公墓环境的改善来拓展公墓的功能与作用,这不仅可以有效利用公墓本身的资源,提高公墓环境的使用效率,而且对文化传承有着重要作用。总的来说,在发挥公墓传统功能的基础之上,充分拓展其日常功能以及纽带功能是此次优化建议的一大目标,而从使用者角度提出针对公墓环境的具体设计策略是本次优化建议的另一目标。...
现代公墓除满足基本的祭扫功能之外,还应该关注其绿地功能、使用者的使用体验以及精神体验。公墓的特殊性使得它不只是基础的城市设施,也是现代生态文化的代表,有的墓园可以成为良好的生态取景地,更是缅怀亲人、追忆前人的情感寄托的重要场地,有着很强的情感和心理作用。尽管在权重计算时重要程度不高,那是因为同空间的基面环境和设施环境相比较之下,但相应地使用者满意度也很低,说明使用者对目前公墓的文化环境并不满意,有着更高的期待。因此,将公墓融入文化要素,包括社会底色文化、地区文化以至于个体文化等对提升公墓的满意度有着积极的作用,也有利于提升公墓体验感。...
通过上述分析,墓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在坚持禁止性流转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可适当、有条件的建立墓地使用权限制性流转渠道,这也是现阶段我国墓地市场的本质要求。因此,本文认为,墓地使用权流转渠道的建立首先需要明确墓地购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我国墓地资源极为有限,在殡葬体制改革中一直严格坚持“一人一墓”甚至“多人一墓(即合葬)”的殡葬形式。所以,为满足逝者近亲属的墓地需求,节约集约利用墓地资源,立法机关应当按照严格程序明确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身份。...
根据对域外法规制的梳理,本文认为,美国对墓地役权流转的判例法规定较为合理,值得我国墓地使用权立法参考。但是由于两国政治体制不同、基本国情相异,所以,我国在允许墓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上,应根据本国国情作如下限制:...
墓地使用权原则上禁止流转并不是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主要是出于墓地的特殊社会用途考虑,也是殡葬体制改革的内在性要求,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不管是国家层面的禁止流转规定还是地方层面的限制转让规治,皆情出一脉,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法制考虑:一方面是依现行法之规定。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都已规定土地所有权分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由此便决定了墓地使用权的流转必然不能以享有土地所有权为依据,而法律严格禁止土地所有权的自由流转,且我国最高位阶的《殡葬管理条例》已有禁止墓地使用权流转的明文规定。...
传统殡葬文化并不是与人类历史进程同时期存在与发展。原始社会前期,部落群体仍不能完全满足生存可能的条件,只能将同伴的尸体弃置荒野,置之不理。原始社会末期,人类社会出现了传统殡葬文化的雏形,人类用稻草或石头等杂物将死者进行简单的掩埋或直接捆绑在树木之上。当然,这种行为仅仅源于人类对逝去同伴的恐惧,没有得到民众的重视(田也异,2014)。文明时期以后,丧葬习俗逐渐改变,赋予其维护家族宗法制度与王朝根基的象征性意义,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代以来,公墓最先在租界内出现,目的在于安葬侨居中国的西方人。1913年上海创办了中国近代意义上的第一个墓园一一“藏露园”。...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我国现有公墓分类趋于类型化。根据公墓的建造情况,可分为死墓地、活墓地和未来墓地;根据公墓权利取得的合法与否,可分为“大产权墓”与“小产权墓”;根据公墓建造目的不同,可分为宗族墓地、家族墓地、特殊墓地、个人墓地、公共墓地等类型。目前,我国实定法根据公墓经营形式将其划分为城市经营性公墓与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我国公墓分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
公墓的管理主体已由《殡葬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涉及条款主要是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条例》第六条规定:“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第七条、第八条主要内容是地方民政局、民政厅根据需求做出的殡葬规划工作,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综上可知,公墓的管理主体是国家民政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局、民政厅。另外,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有关城市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经营或者在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担当任何职务,不可以任何方式从中谋取私利,该规定符合公墓市场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