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1.法律规定存在缺陷。《条例》中的部分规定过于笼统,解释空间较大,在实践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且民众并没有得到普遍的殡葬方式选择自由,不同地域、不同民族选择自由也不同。如《条例》第4条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但“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等词却没有具体的解释作为量化标准,让执法主体犯难,以致出现执法管理和政策宽严挂钩,各地查处违规殡葬行为的标准和处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还有部分规定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或当时立法的局限性,早已不适应殡葬改革的现实需要。如在《条例》中没有对殡葬运费、火化费的收费标准作出规定。现实中有的农村地区地理位置偏僻,距火葬场路途遥远,再加上殡葬行业被垄断,殡葬运费价格不一,甚至出现天价费用,农民难以负担。立法若不对此加以规制,农民难以负担运尸费、防腐费和火葬费等一系列费用,又如何能杜绝农村土葬、偷埋的现象。...
土葬是人们认为最理想的殡葬形式,传统的殡葬思想讲究“落叶归根,入土为安”,老一代人的思想禁锢,认为死后要留下全尸,才能灵魂复苏,并且附上随葬品。优点在于不浪费能源,不污染空气,且符合人们“入土为安”的思想。其突出的缺陷就是在于死者与活人争地盘,争土地,在平原地区,这种矛盾格外突出。...
绿植封穴,逝者长眠花下;骨灰撒海,生命归于自然;花瓣祈福,寄托生者哀思。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的建设,殡葬改革一直在推广绿色、节地的生态葬法,倍受社会的关注。2016年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葬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将节地生态葬作为现代殡葬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务,鼓励选择位置较好、绿化基地好的墓区,开辟新的节地生态墓园,同时逐步引导群众,改变传统的实地实物祭扫,加强精神传承的祭扫,推行节地生态葬式,培育现代新型殡葬文化,加强节地生态安葬的设施建设。2018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将继续推广节地生态安葬,到2020年,骨灰格位寄存、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50%以上。由此可见,国内生态葬的改革与发展,正处于上升阶段,发展势头正好。...
美国热播剧集《六英尺下(Six Feet Under)》中,主人公是经营一个传统丧葬企业的纳特·费希尔,他的遗愿却是自己的生命结束时,举办一场没有防腐剂的绿色葬礼。由此可以看到欧美丧葬业的一个发展现状,人们日益关注环境,越来越多人选择了绿色丧葬。...
“天人合一”是中国殡葬文化乃至整体中国建筑文化的哲学基础。“天人合一”的观念在殡葬活动中首先体现在葬法上。土葬是主张“天人合一”观念的明显表现。人们传统思想的产生与土地息息相关。远古传说中,人类的出现来源于女蜗造人,女蜗造人的材料正是用的黄土,以此认为生命从黄土中来死后必要回归黄土,才能轮回。古代帝王历朝历代以黄色为贵,黄色实为“中原之壤”,是为土色;在传统的五行八卦中,五行中“土”居于中位,最为稳固牢靠。...
在古代,人们认为,人死了之后,其灵魂不会散灭,依然存在,只不过是到了极乐净土,他们在那里依然会过着和活人一样的生活,这就是“灵魂不灭”观念。庄子在《左传·昭公七年》中有言:“人生始化曰魂”。人死之后,身体变为“尸”,精神化为“魂魄”,“魄”附于“尸”之上归于尘土,“魂”则上升至天堂。”随着“灵魂不灭”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入土为安”的殡葬方式也相应产生,繁杂的殡葬礼仪在此期间也附带衍生出来。这些礼仪与制度,在人们的心目中,一方面可以帮助人的“魂”归天国享受极乐,另一方面帮助人的“魄”入地下继续生活。...
逐步建立以遗体火化、安葬(放)等殡葬基础业务数据和管理服务机构数据为主的国家基础殡葬信息数据库,实现民政部门内部殡葬数据与其他数据之间的共享交换,推进与其他部门的相关数据共享交换,不断完善国家基础殡葬信息数据库信息,并支持其他政务服务协同应用。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对殡葬服务的监管,推动建立殡葬服务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殡葬大数据分析应用机制,将殡葬信息数据与相关信息数据进行动态关联分析,提高殡葬管理科学决策水平,也为其他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学界中一直存在对墓地使用权性质的探讨,至今未形成一致观点,我国主要分为“物权说”与“债权说”两种学说,“物权说”认为,之所以将墓地使用权认定为物权,主要考虑到的是,适当限制墓地所有权的使用、给墓地使用权人维权留下更为宽裕的空间,如果在墓地使用权为债权的背景下,难以对抗墓地所有权,墓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将被搁置于边缘地带,同时,在权利期限上,物权属性可以为墓地使用权人谋取更长的使用期限,更符合墓地本身的用途需求,此外,在征收补偿、权利转让等方面,将墓地使用权以“物权”而论在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上均比债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更具合理,对比之下,该学说认为“债权说”难以实现对墓地使用权人权益以及对墓地本身的合法有效保护。基于该观点,已经有学者认为,可将墓地使用权解释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种类,并将其纳入用益物权种类,仅在用途上区别于一般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债权说”则认为,墓地购买者与经营方成立的为租赁法律关系,因经营性墓地使用期限最长为20年的规定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合同期限相一致。...
“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谨慎地对待父母的死亡,追念远祖,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马来西亚学者王深发指出:“中华文化处理殡葬强调慎终追远,其实践方法在于如何引导家属以及公众看待他人与亲者的死亡。”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在人生价值的选择上,道家与儒家态度截然相反。儒家鼓励世人积极人世,即使赴汤蹈火、牺牲性命也在所不惜。...
按照职业大典,殡葬业属于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人员)第匕中类(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第十四小类(殡葬服务人员)。殡葬业是社会服务为社会提供安葬和祭奠服务,但殡仪馆和墓地是邻避场所,从业者受人歧视,这种状况与人们忌谈死有关,也与殡葬服务水平有关。殡葬业要以道德约束自己,以技术为基础,提高服务水平,改变过去的葬礼模式,引导葬礼服务走“人性化”“情感化”道路。例如温情的引导服务、情感化程序的设计,以及葬礼音乐、纪念册与纪念视频的个性化设计等,重视生者和逝者的感情联系,推行人文化的现代殡葬服务模式困。...
公益性骨灰寄存堂为群众节地安葬“找出口”。省民政厅大力推进中心乡镇公益性骨灰寄存堂建设,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大幅增加殡葬服务设施规划供给。目前,黑龙江省已推进了70个中心乡镇公益性骨灰寄存堂建设,覆盖了省内66%的县,预计到2021年,黑龙江省各地将陆续建设100个中心乡镇公益性骨灰寄存堂,基本覆盖全省所有常住居民。...
近年来,黑龙江省出台多项殡葬惠民政策,并于2019年全面减免了全省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和低收入人群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现了为困难群众“保基本、兜底线”的重要目标。...
自2018年全国丧葬礼俗改革暨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座谈会召开后,全国积极响应贯彻关于殡葬移风易俗方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致力于打造现代丧葬礼俗培育阵地。殡葬改革在全国各地尤其是乡村地区大刀阔斧的展开,阶段性的成果则具体表现为丧葬仪式的简约化和火化遗体的高接受度。在各地普遍接受遗体火化时,Z镇的传统丧葬文化中社会舆论机制让Z镇的丧葬改革明显滞后。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在Z镇早早启动,奈何同姓血亲纽带紧密,往往介于村庄人际关系网络的牵制不便进行管理,相关改革工作往往停留在口号阶段,民众们也都不以为意。...
厘定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属性应当遵循绿色、科学殡葬的原则,是相关立法的辅助性原则。绿色、科学殡葬原则是指引导民众树立科学的殡葬文化观念,倡导自愿选择绿色殡葬形式,同时注意划分公域与私域的界限。...
厘定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属性应当遵循回归公墓公益性的原则,是相关立法的精神性指导原则。回归公墓公益性原则是指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理清准确的社会定位,兼顾公墓公益性的基本特性。自1988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以来,首次将我国公墓划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该分类标准距今已有三十年的历史。从报告中可知,经营性公墓的社会定位是具有盈利色彩的特殊型第三产业。正因如此,短短三十年内该行业已达到“巅峰”甚至可称为“畸形”的状态,如利用殡葬行业信息不对称,部分经营者投机倒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或一些自主性殡葬企业忽视市场结构,极力压低中低档次公墓的比例,大力建造“大墓”或“豪华墓”,以上行为皆是极端利用经营性公墓盈利性的行为。...
英美法系国家的墓地法律规范,一般由若干个法律或法案和根据这些法律或法案制定的众多规章组合而成,内容往往散布于各部门法章节,可能会涉及几百或上千款法条。美国通过一系列法律(或法案)确定了基本的墓地土地使用权制度一一墓地役权。...
现行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对墓地权属的变动几乎都持否定或禁止态度。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有强行性规定,即权利人不得自行对墓地进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六条也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流转是被完全禁止的。在我国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主体相分离的“二元”模式,因此农村与城市差异巨大。经营性墓地是为城镇居民有偿提供遗体和骨灰的安放之处,使用的是国有土地;而在农村地区,公益性墓地是为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无偿提供遗体和骨灰的安放之处,其墓地所占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组织。农村地区村委会一般会把本村的墓地群选建在自留山和自留地上,只提供给本集体组织成员,不对外转让。...
我国相关法规对墓地权利主体的规定,主要介于《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当中,但这零零碎碎的法规不仅没有确立墓地的权利主体,其中还有些条款存在矛盾冲突、规制重叠,使得我国的墓地主体缺失或呈现交叉的情况。墓地权利主体问题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墓地权利的原始主体,二是墓地权利的继受主体。...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无论是《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还是属于行政法规的《殡葬管理条例》都没有对墓地的权属性质进行规定。在现行的《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分为四大类,另外我国还将自然资源使用权作为特许用益物权,例如取水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利。《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土地的取得方式,对墓地所占用土地的性质也未作规定。可见《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墓地权属性质的规定显然是缺失的。而作为管理墓地的两部重要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对墓地的取得方式、使用期限等内容有所涉及,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法规内容的简约性,涉及土地的规定少之又少,显然单单依靠殡葬条例或者办法是无法实现墓地权属性质的确认的,这就仍然需要求助于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的增设和修改。...
1、教堂墓地阶段 西方的殡葬文化受到宗教、哲学及生死观的影响,宗教和哲学构成了生死观的基础。基督教于公元4世纪在西方世界确立了统治地位,宗教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生命的终极关怀。基于这样的思想认识,死亡成为连接人间与天堂的入口,普通民众面对墓园时显得平静,能够坦然地接受死亡文化。埋葬死者通常选择安葬在教堂的附近,以获得神的庇护。以教堂为中心,越有权势地位的人安葬离教堂越近,平民的墓位于墓地的外围,墓地的布局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结构和等级制度。工业革命之后,大量人口涌入城市,承担殡葬服务的教堂显然已经无法处理日益增多的遗体,直接导致城市公共卫生状况的恶化,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必然要求重新定位城市与公墓之间的关系。以教堂为中心的墓地格局开始瓦解,墓地被迫从城市迁移至偏远的郊外。显而易见,在神学阶段,墓地围绕着教堂,生态景观并不在它考虑的范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