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农村殡葬习俗经过几千年发展,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价值认知体系,在农村,重视孝道、隆丧厚葬等为主的中国传统殡葬文化意识已融入国人的血液里。受炫耀和攀比心理的影响,我国国民中是普遍存在讲究“面子”的问题,就算经济不宽裕,在红白喜事上也要想尽办法办体体面面的办理,免得被人笑话因“寒酸”而“脸上无光”。更有甚者,有人借丧事当作炫耀自己财富、身份、势力、社会关系网的机会。...
政府职能是实现建设法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基本要求,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系,实现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社会制度改革,完善法律规范,是政府职能合理定位和充分实现的基本保障。如作为当下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一一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事业中要承担主要职责,发挥领导和主导作用,但现实中的情况是,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事业中却对自己的定位不当,未能适当的起到引领作用,而只起到了强制作用。同时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中存在职责不清,执法主体不明的情况。...
首先,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用益物权得以实现的首要条件便是对用益物的占有使用,墓地使用权人占有、使用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也是获得墓地使用权的意义所在。为保障该权利的完整实现,一方面使用权人有获得墓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的权利。因不动产物权权利归属不具有动产“占有一一归属”的权利表观,因此墓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墓地使用权时要进行不动产登记行为,以达到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的目的,保障其权利行使的排他胜。另一方面,墓地使用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保障其权益的实现。...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益性公墓的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仅面向农村村民提供,并明确禁止丧主自行转让或买卖,即杜绝了向村民以外的人提供服务的可能性。这样限制性的规定,既符合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又符合农村公益性墓地福利性、保障性的特点,从法、理两个维度而言均具有正当性。...
虽然通过对不动产物权体系权利类型的梳理,使得墓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得以明晰。但是由于该使用权仅具有安放逝者、作为祭祀场所的单一功能,不具有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使得其用益物权属性的界定备受争议。在此,有必要对用益物权体系中具体的用益物权进行深入剖析,明辨农村公益性墓地使用权与它们之间存在的异同点,以便在用益物权权利体系内找到其明确定位,使其用益物权属性得到彰显,使其法律属性更加明确。另外,明晰具体的权利类型,对于明确使用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颇有助益,可以使使用权人寻求物权法的保障。...
使用期限不明属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定性模糊的一大外在表象。从墓园经营者所取得土地的角度来看,我国土地使用权期限均以不同的土地性质来确定。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土地使用权被划分为六大类:居住用地使用期限为七十年;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五十年;教科文卫用地使用期限为五十年;商业、娱乐、旅游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十年;仓储用地使用期限为五十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使用期限为五十年。...
我国最早对墓地进行规制的文件是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其类型属于行政法规。《规定》以改革丧葬风俗、破除封建迷信为主要内容,由此奠定了后续相关法文件的基调。1988年,民政部出台《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报告》提出了建立经营性墓地的设想,为后续制度构建做出了铺垫。随后,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正式提出了经营性墓地与公益性墓地之分。《办法》指明经营性墓地是面向城镇居民提供的有偿墓地,属于第三产业,规定了经营墓地20年的存续期限,且以“租赁”一词来表述购墓者与经营者间的关系,从墓地设立、管理、改革等方面对《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细化。但从根本上来说,《办法》彰显的依旧是一种公权力视角,将墓地纳入行政法规制,强调社会管理,与《规定》大方向一致,武断的将民间传统习惯认定为封建迷信,而缺少对私主体物质、精神诉求方面的考虑。...
研究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意义在于探索一条合理的路径,以保障城镇居民对于墓地的合法权益和逝者的人格利益,在此之前,应当先明确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在我国发挥着怎样的功能。总体来说,这一权利包含了文化和社会两方面的功能。...
债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在权利内容、权利期限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均不利于保护相对弱势的墓地使用权人的利益,这使得墓地供应者与墓地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地位严重失衡。...
基于粮食安全、资源环境、公共卫生等因素的考量,《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禁止在耕地、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点修建坟莹。因此,村民在上述地点修建坟莹的,其对于此类坟莹原则上不享有不动产权利。...
当前,社会各界对于丧主与公墓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从法律规定来看,现行法律经常混用“买卖”“出租”等在性质上完全不同的词汇。从殡葬实际情况来看,部分丧主与公墓之间签订的是坟墓买卖合同,也有丧主与公墓之间签订的则是坟墓租赁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公墓与丧主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也不尽相同。...
第一,墓地使用权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国家所有的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客体而设定的定限物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无论是公墓建造者还是墓主,其取得的墓地使用权必然是以国家所有的土地为依托的。...
坟墓役权说是在借鉴英美国家“坟墓役权”的概念基础之上提出的,其适用范围具有一定局限性,不能解决墓主取得的对墓地为使用权利的性质问题,对我国墓地使用权相关制度构建的参考意义不大。...
用益物权体系自建立以来,有两大发展方向:一是诸如永佃权、典权等传统用益物权因日趋式微而逐渐消亡,退出了用益物权体系;一是随着人类对土地的利用方式发生变化而新兴的用益物权类型,比如随着人类对土地的利用从平面发展到立体的过程,土地空间权制度下出现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地)役权。...
市场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市场是商品生产者之间全部经济关系的具体体现和综合反映,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关系的聚焦点。殡葬市场是随着社会分工不断深化,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产生的。殡葬市场就是指在商品生产和交换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殡葬商品需求者和殡葬商品供给者之间实现经济联系的场所及他们全部经济关系的体现。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是殡葬服务市场的主要类型,但在殡葬消费需求的刺激下,新的殡葬服务项目和市场类型正在不断涌现,将逐步改变现有的殡葬市场格局。...
从建国伊始就开始的殡葬改革发展至今,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需求,创新实践,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殡葬事业的不断发展,至今已有多项新进展,主要有以下几点:...
我国殡葬管理的第一个全国性行政法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1985年2月发布。这是我国殡葬改革由政策倡导初步步入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志。该暂行规定规定了殡葬管理的方针,即:规定了殡葬管理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该暂行规定还划分了火葬区和非火葬区:“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该暂行规定提出建立公墓和保护耕地的要求,即“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痔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1990年3月,民政部办公厅下达的《殡仪馆等级标准》及评定方法为殡仪馆设置了三个等级标准,因此,殡仪馆的建设、管理与评定就有了客观、权威的标准。...
进入近代,由于人口的飞速增长,死亡人口总量日益增加,加之科学文化的影响,人们的殡葬观念也不断发生变化,所采用的殡葬方式也在不断更新。但传统的殡葬方式,尤其是土葬、火葬两种殡葬方式仍然在我国占据着主导地位。...
殡葬,是人类处理自身遗体的方法和礼仪,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它受人们思想观念的支配,属于民俗文化和民族习俗的范畴。据史料记载,我国迄今在殡葬过程中有数十种葬法、葬式和葬具,这些殡葬方式均源于本民族传统的丧葬习俗,而这些约定俗成的习惯和方式又源于该民族在生产、生活、宗教信仰及自然客观环境等方面具备的条件。但无论采用哪一种殡葬方式,其根源都是受“灵魂不灭”的观念影响而采取的不同做法,最终的目的是相同的。...
耿荡舟认为我国的一些法规尤其是那些行业性法规往往是部门起草,难免有意无意地夹杂一些部门利益色彩,导致在具体实施中部门利益割据,损害社会公平。殡葬行业的暴利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务院授权民政部起草殡葬方面的法规,然后再由国务院颁布,所以有必要对殡葬法的制定主体进行反思。我们可以探索采取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者组织起草,以避免制度建设中的部门化倾向。...